全文內容:一、按公司法第 1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 集一次。復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又除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之外,例如該公司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規定,應依其規定。依條文文義性解釋,公司股東常 會除符合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之情況外,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至少召開股東常會一次,方屬適法。 二、所詢公司召開兩次以上股東常會其適法性,其為法無明文禁止之規定 ,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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