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期貨業「資產負債表與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及代碼」(如附件) ,並自 114 年第 2 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修正係配合主管機關 114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3335 81 號令明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3 條負債總額之計算,增訂得扣除「承 銷有價證券或股務代理業務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及「交割專戶 分戶帳客戶權益之百分之五十」,爰新增「代收股代業務款」會計項目, 俾利管控。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央銀行金融業 務檢查處(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 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交 易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附件)、券商輔導 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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