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並修正「建立證券 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自即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6 月 2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 46201 號函同意照辦。 二、為利證券商辦理資安健診有一致性作法及強化證券業資安防護量能, 爰訂定「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適用範圍及 推動時程如下: (一)適用範圍:第一級至第四級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服務之證券商應依「 證券商辦理資通系統資通安全評估作業程序」及其所屬資安分級, 定期辦理資通安全健診作業。 (二)推動時程:符合上開適用範圍之證券商,應於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資通安全健診作業。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 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巴克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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