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4034634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3、23-1、39、41-1 條 (114.07.18)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1、51、52 條 (114.07.18)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37896 號
  • 要  旨:
    令釋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3、23-1、39、41-1 條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8-1、51、52  條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九
                  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
                  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業務,申請書件應包括「證券商申請增加
                  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
                  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一
                  一○○三六三七八九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附件 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166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3789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