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擔保品範圍之暫 行措施自 115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4 年 12 月 24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401522731 號函辦理。 二、金管會前於 114 年 4 月 7 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1403816383 號 函規範,自同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市場流動性且能被 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 三、配合零股及興櫃股票抵繳擔保品制度常態化,本公司已修正「證券商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等規章,於 114 年 12 月 30 日以臺證交字第 1140024801 號函公告在案。為利政策銜接, 前開金管會 114 年 4 月 7 日函示措施,自 115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