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500004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
合「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證券期貨法規檢視工作小組會議決議,
建議開放證券商負債淨值倍數之負債總額得全數扣除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
分戶帳餘額,爰新增相關控管機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各證券商配合修
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1 月 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40364927 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內容係配合「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證券期貨法規檢視工
作小組第 8 次會議決議,建議開放證券商負債淨值倍數之負債總額
得全數扣除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餘額,爰新增相關控管機制,
納入旨揭標準規範,請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秘書部(含附件)
相關圖表:
  •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CA-11500).PDF
  •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CA-11500).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