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打造資本市場成為亞洲創新籌資平臺及合宜上市審查標準,修正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二十一部規章及相關書件如附件,除本公司 「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及「審閱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自 115 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時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1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403 84787 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一、旨揭修正規章與書件詳附件「修正規章及書件一覽表」。 二、旨揭規章有關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公司之股份強制集中保管 期間縮短為一年之修正,對本修正案公告施行前已上市之本國創新板 公司適用之,故渠等公司申請上市時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第四條所定獲利能力者,得擬具申請領回之集保股數並檢附上市掛 牌時辦理集保之保管證、保管明細表及領回股數計算表向本公司申請 ,經本公司函復得領回之股數與日期後,可洽集保公司辦理股票領回 作業。至於本修正案公告施行前已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尚未掛牌之 公司,則適用本次修正規定。 三、旨揭規章有關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公司上市後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 銷商協助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及上市契約等規章規範及上市後申報 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年限修正,對本修正案公告施行前已 上市及已申請股票上市尚未掛牌之公司,得適用之。渠等公司經函知 本公司欲適用本次修正規定者,本公司將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八條、「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 業程序」第四條、「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三條 及「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 九條、第十七條規定,於上開規章所訂期間內增加對該等公司之財務 報告實質審閱、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頻率及提高第 一上市公司每年召開法人說明會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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