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含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查核明細表 )等規範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6 月 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503 43878 號函同意照辦。 二、為強化證券商資安治理及完備資安規範,爰修正旨揭相關規範,摘要 如下: (一)機房機櫃除公司期貨商相關企業外,禁止分租供第三方使用。 (二)強化應用程式介面(API) 盤點管控規範。 (三)擴大異地備援機房建置範圍至對營運具重大影響之前端交易系統、 中台等核心系統。 (四)調整範例、用字一致性等。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 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巴克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 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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