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 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 及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承銷商總結意見」,並 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訂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承銷商總結意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一二○三八一三二六號令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四○○四五一七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18 期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40045171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132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