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500135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第 2、3、5、6、9 條 (115.07.17)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
    點」部分條文,除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 115.10.01  起實
    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另自 115.08.17  起,每日交易時間內,自開
    盤起每 30 分鐘,於主機系統傳送單筆訊息予各證券商,通知受託及自行
    買賣已輸入金額,以協助證券商即時掌握受託及自行買賣額度使用情形
    

    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
    除第五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四項自 11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外,餘自公
    告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7 月 1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503
    46913 號函同意備查。
    公告事項:一、因應近期資本市場交易量能持續成長,並使可動用資金淨額即時反映
    證券商財務狀況,兼顧證券商風險管理、市場交易安全及投資人權益
    保障,爰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部分
    條文。
    二、本次修正條文中第五條第二項後段增訂證券商停止輸入後仍得受理並
    輸入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以及第四項有關停止輸入買賣申報後
    得動態恢復輸入之機制,自 11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請證券商
    配合辦理資訊系統與作業程序等調整作業。
    三、另本公司自 115 年 8 月 17 日起,每日交易時間內(9:00-17:
    00),自開盤起每 30 分鐘,於主機系統傳送單筆訊息予各證券商,
    通知受託及自行買賣已輸入金額,以協助證券商即時掌握受託及自行
    買賣額度使用情形。
    相關圖表: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