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於非所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託 業務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15 年 6 月 26 日中證商業三字第 1150003482 號函。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 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證券商之董事 、監察人及受僱人員限於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惟前開 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限制,尚不及於該等人員以委託 人身分開立之信託帳戶。 三、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其信託專戶開戶作業應依本公 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3 規定辦理;旨揭人員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與 信託保管劃撥帳戶間之有價證券轉帳作業,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前開轉入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其賣出應以支應信託目的所 需為限,且不得於該信託專戶內以其賣出所得款項再行買進。另旨揭 人員如有於非所屬證券商辦理借券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需求,仍應 依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 五、證券商應配合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辦理,檢視並強化相關內部控制制 度。受託辦理該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證券商,應落實客戶身分確認( KYC) ,並於辦理該信託專戶內有價證券賣出交易前,確認符合信託 契約所載信託目的;證券商對旨揭人員至他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 託業務之情形,亦應納入相關控管機制。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各證券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交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