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500123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2 條 (104.07.09)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5-3 條 (115.04.16)
  • 要  旨: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
    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限於所屬證
    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惟此限制,不及於該等人員以委託人身分開
    立之信託帳戶。證券商對該等人員至他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
    情形,應納入相關控管機制
    

    主 旨:有關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於非所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託
    業務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15 年 6 月 26 日中證商業三字第 1150003482 號函。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
    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證券商之董事
    、監察人及受僱人員限於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惟前開
    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限制,尚不及於該等人員以委託
    人身分開立之信託帳戶。
    三、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其信託專戶開戶作業應依本公
    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3 規定辦理;旨揭人員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與
    信託保管劃撥帳戶間之有價證券轉帳作業,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前開轉入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其賣出應以支應信託目的所
    需為限,且不得於該信託專戶內以其賣出所得款項再行買進。另旨揭
    人員如有於非所屬證券商辦理借券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需求,仍應
    依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
    五、證券商應配合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辦理,檢視並強化相關內部控制制
    度。受託辦理該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證券商,應落實客戶身分確認(
    KYC) ,並於辦理該信託專戶內有價證券賣出交易前,確認符合信託
    契約所載信託目的;證券商對旨揭人員至他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
    託業務之情形,亦應納入相關控管機制。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各證券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交易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