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同本公司修正之「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 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下稱「管理規範」)、「證券商及金融機 構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條款範本」(下 稱「同意條款範本」)及相關文件,並自 115 年 10 月 31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10 月 6 日金管銀國字第 11501469001 號函暨同日金管銀國字第 11501469003 號函(如附件一)。 公告事項:一、為強化證券商與金融機構授信風險控管,本公司前 109 年 3 月 6 日臺證交字第 1090003149 號公告自 109 年 3 月 31 日起,為授 信業務目的,證券商得透過本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金融機構得 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介接查詢客戶 於他業之負面信用資料。 二、為協助證券業及金融機構進一步掌握客戶跨業別之整體信用風險,以 現行本公司與聯徵中心之介接交換機制為基礎,將交換範圍由授信業 務負面信用資料擴大至強化風險評估之信用資料,並修正「管理規範 」與其附表一、附表二(如附件二)及「證券商及金融機構透過證交 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條款範本」(如附件三 )。茲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管理規範」修正部分: 1.規範名稱及資料範圍:由「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 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修正為「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 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各條文之「負面信用資料」相 關文字亦修正為「信用資料」。 2.交換信用資料內容及揭露期限:本次除增訂證券業辦理授信業務 範圍外,亦增加金融機構信用資料內容,包括放款、透支、貼現 、保證、承兌等授信業務(不包含信用卡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 購業務)之負面信用資料註記、授信負面紀錄未清償總餘額、往 來金融機構總家數、授信總額度,以及各授信用途別(購置不動 產、購置動產、企業投資、週轉金)之未逾期金額與逾期金額等 資料(詳如附件四「T80 證券商介接查調他業授信業務信用資料 說明」及附件五「金融機構及證券商介接查調授信業務信用資料 說明差異表」)。 3.信用資料查詢要件:依管理規範第 4 條規定,證券商查詢投資 人之信用資訊時,應以授信業務特定目的為限,且應事先向投資 人清楚告知信用資料查詢範圍及取得其同意。本次增訂之證券業 辦理授信業務範圍,涵蓋有價證券融資融券、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有價證券借貸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等業務。 (二)「同意條款範本」修正部分:將「授信業務相關負面資料」等文字 修正為「授信業務信用資料」。 (三)增訂必要查詢條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開金管銀國字第 11501 469003 號函請證券商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證券商辦理前揭授信業 務時,對於個別自然人之授信額度如達新臺幣 3 億元或證券商淨 值 1%取其較高者,即應透過本機制查詢客戶之金融機構授信業務 信用資料,並應就跨業信用資料查詢作業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建 立適當之內部控管機制。 (四)證券商介接查詢客戶於金融機構之信用資料收費方式如下: 1.依管理規範第 8 條規定,本案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查詢資料之 證券商應支付查詢費用予聯徵中心,依主管機關推動強化跨業信 用風險評估政策指示調降查詢費用,上線首月(115 年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30 日)免收查詢費用;自 115 年 12 月 1 日起,查詢費用由每筆 20 元調降至 15 元,後續再適時調整。 2.證券商收費頻率為每半年計收 1 次,1 月至 6 月之查詢費於 8 月底前繳交,7 月至 12 月之查詢費於次年 2 月底前繳交, 逾應繳日期次月底仍未繳交者,聯徵中心將依照郵政儲金 1 年 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納入下次查詢費一併收取, 如超過應繳期限半年仍未繳納者,聯徵中心得終止其查詢權限。 本項查詢費用由聯徵中心開立電子發票,並委由本公司代向證券 商收取。 (五)本案 115 年 10 月 31 日上線並實施,證券商相關系統建置或調 整應於 116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如未及於該期限完成,應以 人工方式或適當替代措施辦理;另相關電腦作業手冊,本公司 115 年 9 月 18 日臺證規字第 1150602695 號函業通知各證券商。 (六)本案內容如有疑義,業務部分請洽本公司交易部蔡小姐(電話 02- 8101-3132) 、陳先生(電話 02-8101-3704) ;電腦規格部分請 洽電腦規劃部尹先生(電話 02-8101-5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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