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增修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6、第 77 條及第 77 條之 10 暨「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 易登記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及相關登記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 115 年 12 月 21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503839774 號函及同日金管證交字第 1150383977 號令。 公告事項:一、配合主管機關開放上市(櫃)、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其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關係企業外籍員工得參與員工持股信託,爰修正旨揭規章 及相關附件,明定信託業者辦理境內及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 戶投資證券之登記及證券交易帳戶之開戶作業。 二、信託業者依法辦理員工持股信託,其以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投 資證券之登記名稱及以員工持股信託之委託公司別開立證券交易帳戶 之身分碼如下: (一)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 1.登記名稱:(保管機構)受託保管(信託業者)境外外籍員工持 股信託投資專戶。 2.以委託公司境外外籍員工別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身分碼:407 。 (二)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 1.登記名稱:(信託業者)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 2.以委託公司境內外籍員工別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身分碼: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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