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部分條 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 年 10 月 19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503 85061 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訂緣由及重點摘要: (一)將股東會年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年報「附表二之二之三 上市上櫃公司氣候相關資訊」及永續報告書「氣候相關資訊」中, 所揭露符合第一條規定之量化資訊納入規範範疇,並明定如已敘明 其量化資訊之重要基本假設及相關估計基礎者,視為已公開財務預 測資訊,爰修正第二條。 (二)為鼓勵上市公司公開營運展望,促進公司與投資人間良性互動,進 而提升市場資訊透明度與效率,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公 司治理評鑑結果公布日市值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且當期公司治理 評鑑結果列為前百分之五之上市公司,於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所發布之「提升企業價值計畫」記載發布年度起至其後三 年度內之預測性資訊,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開完 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但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條件之公司 ,其預測性資訊涵蓋期間,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規公告後,第十二屆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公布日符合前開規定 之公司即可適用。) (三)復於第三項增訂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發布預測性資訊之上市公司應 加註之事項及隨時評估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有未能達成之虞時,負 有修正或更新之義務,以及新增同條第四項規定,上市公司依同條 第一項第三款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經認涉有虛偽或隱匿之虞者,得 取消其發布預測性資訊之資格,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投資人權益 。 (四)配合自 115 年起公司治理評鑑轉型暨更名為 ESG 評鑑,增訂第 三條第五項規定,自 116 年公布 ESG 評鑑結果起,以 ESG 評 鑑結果取代本認定標準所稱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 (五)另為使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次規範架構一致,爰修正第一條、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暨第四條相關文字內容。 二、為協助上市公司完善編製「提升企業價值計畫」之相關內部控制,本 公司提供「提升企業價值計畫內部簽核檢核表(範本)」(詳附件) ,以供上市公司做為編製計畫時之內部輔助檢查工具,前開參考範本 可至「本公司官網/國內業務宣導網站/上市公司/文件下載」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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