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一)字第 0059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89.07.19)
  • 公司法 第 232 條 (089.11.15)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090.06.21)
  • 要  旨:
    規範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於轉換後承受轉換前金融機構之
    未分配盈餘而產生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相關事宜
    

    主    旨:規範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於轉換後承受轉換前金融機構之
              未分配盈餘而產生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相關事宜,請  查照。
    依    據: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公告事項: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於轉換後承受轉換前金融機構之未分
              配盈餘而產生之資本公積,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及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先行填補虧損後,始得撥充資本。且該項資本
              公積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其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撥充資本比例之限制。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85 期 376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3956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