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第 232 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
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百
分之五十時,或於有盈餘之年度所提存之盈餘公積,有超過該盈餘百分之
二十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