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62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0、24、32、40 條 (089.10.05)
  • 公司法 第 6、371、392 條 (090.11.12)
  • 要  旨:
    申請核發或換發證券商許可證照時,得免附公司或分公司執照影本
    

    主    旨:配合新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已將公司執照予以廢止,爾後依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等規定向本會申請核發或換
              發許可證照時,得免附公司或分公司執照影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照辦。
    說    明:一  依據公司法第六條及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本會於必要時仍得依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檢具公司法主管機關依公
                  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核發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以確認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