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58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4 條 (085.01.08)
  • 相關函釋:
  • (85)台財證(四)字第 66407 號
  • 要  旨:
    有關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所稱「專任」之解釋函一
    則,自 103  年 5  月 1  日停止適用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85)臺財證(四)字第
              六六四○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12 月 18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66407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