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 1090010207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90200886 號臺證交字第 1090200918 號 |
要 旨: |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 109.06.10 起取消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
繳差額擔保品範圍之措施;取消當日收盤價跌幅達 3.5% 以上,次一交
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放空之措施,並恢復若證券當日收盤價
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放空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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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6 月 9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903 627071 號函辦理。 二、取消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擔保品範圍之措施:本公司前發布 自 109 年 3 月 19 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 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 券保證金差額,上開措施自 109 年 6 月 10 日起停止適用。 三、取消當日收盤價跌幅達 3.5% 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 易日收盤價放空之措施,並恢復若證券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 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放空之措施:本公司前於 109 年 3 月 19 日發布實施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 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 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 3.5% 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 日收盤價放空之措施,自即日起取消。另並恢復實施若前開證券當日 收盤價為跌停時(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 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再次一交易 日即恢復得於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惟如禁止平盤以下融券及借 券賣出當日之收盤價又跌停(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又跌停),則次一交易日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依此類推 ;另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 在此限。 四、本公司 109 年 3 月 18 日臺證交字第 1090200886 號函自 109 年 6 月 10 日起停止適用;本公司 109 年 3 月 19 日臺證交字 第 109020091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保管機構、本公 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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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 3 月 18
日臺證交字第 1090200886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 3 月 19
日臺證交字第 109020091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