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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Offshore Banking Act Enforcement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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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本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管理辦法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之擬訂或訂定。
二、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及相關行政命令之發布或
    頒訂。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
    之特許。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
    業務項目之核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財
    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
    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罰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會同或洽商中央銀行為之;第二款
事項涉及中央銀行職掌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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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
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
    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
    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
    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
    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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