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英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按證 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 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