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Company-Type Stock Exchanges
第 七 章 附則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 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 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 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 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 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