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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五 章 附則
      第 二 節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第 60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六)或「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三十六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
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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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
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準用公司募集發
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章之規定:
一、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內容:
(一)發行公司之註冊地國。
(二)發行公司為外國企業在臺以新臺幣掛牌之公司。
二、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刊印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職稱、聯
    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公開說明書之內容:
(一)應於公司概況中,載明集團簡介及集團架構。
(二)所刊載之財務報表,應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時之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不包括財
      務報告附註及附表)及其會計師查核報告。
(三)申報日期已逾各季終了後四十五日者,應加送會計師核閱之最近一
      季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核閱報告(但不包括財務報表附註及附表)。
      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應
      併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