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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四 章 附則
      第 一 節 股票之上市
第 6 條
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初次申請上市之證券種類、
發行日期、發行股(張)數、每股(張)金額及發行總額。
發行公司嗣後上市股票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有
價證券上市申請(報)書、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市有價證券
轉換申報書所載之上市有價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股票上市契約
之一部分。
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經本公司同意者,申請書所載之事項
,亦為股票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契約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載明認股權憑證種類、發
行日期、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認股期間(或日期)、認購股份之種類
及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等)之決定方式、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
、存續期間及其他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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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時,提供函洽日(含)以前
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但發行公司為其所發行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申請
上市者,不適用之。
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
法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