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申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
其上市契約應載明申請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名稱
、發行日期、發行單位數、每單位金額及發行總額。
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嗣後如有增減或
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
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