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之股票上市者,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股票之
名稱及數量、發行日期、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金額、發行總額暨上市股
數。
上市股票嗣後如有增減,或因公司名稱變更、減資或其他事項致內容變更
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上市申報書,或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增減
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經本公司同意者,申請書所
載之事項,亦為股票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外國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其股權如有變動時,依其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之規定,須於
任一地申報公告者,應同時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暨
證券交易所作相同內容之申報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