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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四 章 附則
      第 四 節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第 18 條
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申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
份或投資單位上市,其上市契約應載明事項,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上市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
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申請書或上市
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基
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
單位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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