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第 四 章 附則
第 四 節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申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 份或投資單位上市,其上市契約應載明事項,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上市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 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申請書或上市 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基 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 單位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