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配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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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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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
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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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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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上市證券於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
,暫停配對交易之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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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證券商當日申報配對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
條之一之規定。
同組配對買賣中,同一證券商所申報買賣金額互抵後為零者,不納入前項
買賣申報總金額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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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證券經紀商受託以配對交易方式申報買進賣出時,除另有規定應預收款券
外,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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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組
配對買賣之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
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買
賣之群組代號、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
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
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方
證券商代表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各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
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證券商代表及當組
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
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報
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
,經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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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配對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但開市前之成交
資料於開市後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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