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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Block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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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
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
鉅額買賣之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與其他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交割之買賣合併辦理交割。
第 3 條
證券商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數量、種類及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
    萬元以上。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者,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申報證券為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者,依
本公司前一日公告匯率換算申報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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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鉅額買賣數量之申報,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
倍數為之。
鉅額買賣價格之申報,升降單位為一分。
前項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升降幅度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且漲跌停價格須符合同細則第六十二條升降單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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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