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第 九 章 附則
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刪除)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 ,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 之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