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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Financial Statement Audit and Attestation Engagement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第 三 章 查核書面紀錄
第 26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應就其依照本規則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紀錄
,連同其所得之有關查核證據,彙訂為查核書面紀錄。
第 27 條
查核書面紀錄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
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書面
紀錄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第 28 條
查核書面紀錄之編製及保管,應依審計準則 230  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