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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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
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
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
,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三、內部稽核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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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
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
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
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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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
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
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
並表示意見。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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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
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
通知獨立董事。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
會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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