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除依本公司「
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
,本公司就該重大事件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填製分析報告:
一、財務
(一)當期財務報告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低
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
股本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二)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其
情節重大者。
(三)第一上市公司、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其母公
司或子公司有喪失債信情事。
(四)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申請破產或其他類
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債務者。
(五)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
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六)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關累計之實際支用金額及工程進度均較預
計數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七)第一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我國各類股票、債券開放型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八)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
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十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
合計較上月增加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百分之五替代之。
(九)當月營業收入較前月或去年同月成長、衰退比率偏高,或至當月止
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其變動無合理原因
者;或當月大幅修正當期或以前各期營業收入者。
(十)一定期間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且與所屬
產業呈反向變動者。
二、業務
(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告顯示嚴重減產、
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生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
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有營業困難或停頓之虞者。
(三)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被他
人收購、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
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
(四)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
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
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五)經營權異動或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三、其他
(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
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
(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如內
部人員舞弊),致影響市場秩序。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第第一上市公司及創
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第一上市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其
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
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請,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
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
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之有關事項。
(五)經本公司監視部依「上市公司交易面指標預警通報作業程序」通報
者。
(六)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該
公司重大營運事件者。
(七)發現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與關係人之交易有重大異
常者。
(八)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
重大訊息後之次三日收盤均價較其前三日收盤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
四以上者。
(九)經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
重大異常情事者。
(十)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於我國境內設有戶
籍之席次未達第六條第二項前段之要求,或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
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席次不足者,或於我國
境內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席次未達第六條第二項後段之要求者。
(十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訴訟及
非訟代理人者。
(十二)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
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變動者。
(十三)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本公司得要求該公司
、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
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該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或要求該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