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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七 章 融通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之過戶
第 27 條
客戶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擔保品,
及補繳擔保品者,證券商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
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依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
,按客戶別編製名冊送交集中保管結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