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條及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發行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所稱之指數投資證券,係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 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 現金交付之有價證券。 指數投資證券以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應於名稱中 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本準則所稱之標的指數,係指指數投資證券所追蹤之指數。 本準則所稱之指標價值,係指依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之漲跌幅度、應計 收益及投資人應付費用等,計算而得之指數投資證券價值。 本準則所稱之已發行單位數,係指庫存造市用單位數加計投資人持有單位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