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 六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資通安全人員,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及其他實際從事資通安全 業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指應全職執行資通安全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