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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訊作業韌性參考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目的)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為強化證券商、期貨商
及投信投顧業者之資訊作業韌性,確保組織於核心系統遭受中斷事故,可
有效執行應變措施、將損害降低至可承受範圍,擬定資訊作業韌性參考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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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適用範圍與對象)
本指引適用之組織包含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適用對象分為以下兩類說明:
一、第一類: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
      十六條之二條文指派資訊安全長之組織。
(二)「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所列第
      一級、第二級、第三級證券商。
(三)「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所列第
      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期貨商。
二、第二類:
    非屬第一類範圍之組織。
三、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其資安、營運持續或作業韌性管理政
    策由外國母公司或總公司控制與建置者,如其母公司或總公司已建置
    或設立相關控制措施,且有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
    循本國法令法規規範。
四、以下參考指引如無特別說明,皆為第一類及第二類組織應遵循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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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名詞定義)
一、營運持續:
    資訊作業面臨損害、異常或中斷服務時的處理能力與應變彈性。
二、核心業務:
    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業務。
三、核心系統:
    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統,其餘皆
    為非核心系統。
四、營運衝擊分析(Business Impact Analysis, BIA) :評估隨著核心
    業務中斷時間的增長,辨識出對組織所造成衝擊之分析方法。
五、最大可容忍中斷時間(Maximum Tolerable Period of Disruption,
    MTPD):核心業務發生中斷事故之最大可容許中斷時間,應考量法令
    法規、營收損失與利害關係人要求等面向。
六、復原時間目標(Recovery Time Objective, RTO):
(一)核心業務之 RTO:中斷事故發生後,核心業務從中斷事故發生到回
      復至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之目標時間,應依據營運衝擊分析之結果
      評估訂定。
(二)核心系統之 RTO:中斷事故發生後,核心系統從中斷事故發生到回
      復至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之目標時間。
(三)核心系統之 RTO  應小於等於核心業務之 RTO。
七、資料復原點目標(Recovery Point Objective, RPO):
(一)核心業務之 RPO:依據核心業務性質評估中斷事故發生時,核心業
      務可承受之資料損失量所訂之值,應依據營運衝擊分析之結果評估
      訂定。
(二)核心系統之 RPO:依據核心業務性質評估中斷事故發生時,核心系
      統可承受之資料損失量所訂之值。
(三)核心系統之 RPO  應小於等於核心業務之 RPO。
八、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依據核心業務之復原目標,針對對應之核心業
    務所訂定期望於復原時間目標(RTO) 內回復之最低限度運作水準。
九、災害應變機制:當災害發生造成核心系統異常或中斷時,各系統相關
    作業流程對應之應變、減災或復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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