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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二 章  市場交易
第 6 條
本辦法交易時間與本公司股票集中交易市場相同,遇市場重大變化或其他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情事時,得暫行中止交易。
第 7 條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央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
交易單位,每筆委託申報不得超過十個交易單位。
央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
第 8 條
證券商申報買賣價格均以面額百元為準,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一分。
成交金額之計算應依下列公式為之:
成交金額=成交價格÷一○○×交易單位×成交數量
第 9 條
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資訊揭露項目如下:
一、買賣報價、委託數量。
二、成交價格、數量。
第 10 條
央債交易價格無漲跌幅限制。
第 11 條
委託人應先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登錄公債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
,證券經紀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買賣中央登錄公債。
第 12 條
委託人買賣央債應填寫委託書,委託價格乙欄應確實填寫。
買賣央債委託書之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央債交易之買賣申報,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輸入員按其營業員送交之買賣
委託書,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
號、債券代號、交易種類、單價、數量及買賣別。但本公司得視需要增減
之。
前項委託書編號,證券經紀商應依委託順序,按每部終端機別分別編定;
;另證券自營商應按自行買賣之申報順序編定之。
第 14 條
撮合成交時,一律採逐筆競價,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
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
    ,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
    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
    ,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
    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證券商之央債交易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並經本公司電腦主機處理後,
即將處理情形予以回報,一經回報,證券商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即視為失
效。
前項回報之項目應包括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
號、央債代號、交易種類、單價、數量、買賣別及成交時間。但本公司得
視需要增減之。
第 15 條
證券商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時,應經由電腦為之。
第 16 條
央債自終止上市日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