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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7 條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央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
交易單位,每筆委託申報不得超過十個交易單位。
央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