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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8 條
證券商申報買賣價格均以面額百元為準,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一分。
成交金額之計算應依下列公式為之:
成交金額=成交價格÷一○○×交易單位×成交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