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Security Token Offerings for Over-the-Counter Trading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第 三 章  附則
      第 一 節  公司概況及風險事項
第 7 條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二)
(一)姓名、性別、國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
      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
      形。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
      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二、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三)
(一)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
      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
      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其所具專業知識之情
      形。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
      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
      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
      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相關資訊
第 8 條
風險事項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應分析評估下列風險因素及因應措施:
(一)投資風險
      1.投資人投資之虛擬通貨可能因被駭遭竊而蒙受損失。
      2.投資人無法立即出售虛擬通貨,須待公司發行及給付虛擬通貨並
        開始在交易平台報價始能進行交易。
      3.投資虛擬通貨不保證可享有投資報酬。
      4.虛擬通貨之交易可能發生流通性低、價格波動大、暫停交易或終
        止交易之情事。
      5.虛擬通貨可能發生符合終止買賣之事由,公司無收購虛擬通貨之
        義務。
      6.投資人投資虛擬通貨可能面臨相關稅負風險。
      7.發行人發行虛擬通貨並未經過任何實質審查。
      8.投資人認購(買賣)虛擬通貨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規定。
      9.同一營業日每一虛擬通貨之買進與賣出成交數量合計不得逾該虛
        擬通貨流通在外數量的百分之五十。
     10.虛擬通貨之買賣及移轉應於發行該虛擬通貨之交易平台為之,不
        得於該交易平台之外進行買賣及移轉。
(二)如運用區塊鏈技術,其風險
      1.區塊鏈網路及虛擬通貨可能有被駭風險。
      2.區塊鏈技術及虛擬通貨尚有許多已知及未知風險。
      3.區塊鏈技術發展變化大且市場接受度尚難預測。
(三)公司營運風險
      1.公司未來是否能持續營運或產生營收獲利尚存在不確定性。
      2.公司可能面臨營運資金不足,須向金融機構融資之風險。
      3.公司面臨網路駭客攻擊及資訊安全等風險。
      4.本次虛擬通貨之發行無法募足目標金額,致影響資金運用計畫執
        行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5.公司受內外部因素影響,致無法完成計畫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四)產業風險
      1.公司可能面臨之智慧財產風險。
      2.虛擬通貨之發行與交易可能受到我國或其他國家監理法規管理或
        限制之風險。
      3.政治經濟環境改變所產生之風險。
(五)其他重要風險。
二、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編製日止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
      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
      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
      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編製日止已判
      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
      能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揭露資料同本款第一
      目。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最近二
    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編製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或喪失債信
    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四、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