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81 年 03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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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刊列,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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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左: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
      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4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公司名稱及年份。
5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左列事項:
  一、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6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左列事項:
  一、公司印鑑。
  二、公司負責人之簽章。
  三、刊印日期。
7
  年報編製內容應包括致股東報告書、公司概況、營運概況、營業計畫及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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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應就上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
  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報告。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公司當年度之經營方針、營業目標及重要之產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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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概況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公司簡介。
  二、公司組織:
  (一)組織系統圖。
  (二)董事、監察人及主要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
      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股份。
  三、公司債及特別股之發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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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運概況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並依主要產品,至少列明
      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及銷售量值;服務業應列明營業收入總額。
  (二)主要產品之用途。
  二、市場分析:分析公司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提供地區及市場
      未來之供需狀況、營業目標及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三、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及學歷分布比率。
  四、環保支出情形:最近二年度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及處分之總額,並說明未來因應對策
      及可能之支出。
  五、勞資協議情形:列明最近二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
      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
  六、與轉投資事業相互投資情形:列明相互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七、重要契約:列示現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
      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及主要內容。
  八、前各次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者之執行情形: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
      會計年度終了之預定進度及實際執行情形達成之百分比;若有落後,應說明原因;變
      更計畫者,應說明已否報備、變更內容及執行情形。
  九、訴訟或非訟事件:列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
      之大股東,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
      益或證券價格有大影響者,應揭露系爭事實、標的金額及截至目前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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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年度產銷計畫;年報刊印日已逾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者,應加註截至第一季止,
      公司實際之產銷狀況及已達成預算之百分比。
  二、本年度擬擴充業務或廠房設備之計畫內容、資金來源、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三、研究與發展:列明最近三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12
  財務資料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
  三、最近三年度每股淨值、盈餘、股利及市價。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六、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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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會計年度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
  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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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