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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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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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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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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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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
行兼採申報生效及申請核准制。
所稱申報生效,謂發行人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
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
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申報之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
所稱申請核准,謂本會以發行人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
情事即予以核准。
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 (請)
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第二項所稱營業日,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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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招募股份
。
二 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
四規定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三 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所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者
,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四 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
利之特別股。
五 有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但以現
金發行新股、盈餘轉作資本或因合併發行新股而有同條第一款但書之
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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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發行人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
債表日至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
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
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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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發行人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委請
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律師審核相關法律事項,並依本會規定分別提出評
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
一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
以下簡稱上市或上櫃公司) 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或合併發行新股者。
二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 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依第十八條規
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三 募集設立者。
四 發行公司債有對外公開承銷者。
證券商取具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
告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
前二項規定之法律意見書及評估報告或評等報告應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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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發行人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
或不核准其案件:
一 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二 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
當表達者。
三 發行人填報或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
章程,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四 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
發行者。
五 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
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六 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申報 (請) 案件,
發行人自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
者。
七 申報盈餘轉作資本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未分配盈餘扣除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
積後餘額不足分派。
(二) 上市或上櫃公司未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
八 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本次資金運用計畫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
(二) 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實際赴大陸地區累計投資金額超過
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二者中較高者之百分之二十。但其資金用途係用
於國內購置固定資產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或未上市或
未上櫃公司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未對外公開發行者
,不在此限。
九 購買農地有損及股東權益,情節重大者。
一○ 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者。
一一 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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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發行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
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一 申報 (請) 年度及前二年度公司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且其股東取得
股份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者。
二 上市或上櫃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但依
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在此限。
三 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不具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四 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迄未改善
者:
(一) 無正當理由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尚未完成者。
(二) 無正當理由計畫經重大變更,且尚未完成者。
(三) 計畫經重大變更,尚未提報股東會通過者。
(四) 最近一年內未確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者。
(五) 未能產生合理效益且無正當理由者。但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 (請
) 時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五 本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本次計畫之重要內容 (如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進度及預計可
能產生效益等) 未經列成議案,依公司法及章程提董事會或股東會
討論並決議通過者。
(二) 本次計畫之重要內容未列入或揭露於申報 (請) 年度首次公開財務
預測,或計畫內容與財務預測之揭露有重大差異,其差異情形達第
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標準者。但已於提出申報 (請) 日前一季適時
辦理財務預測更新 (正) 並揭露本次計畫相關資訊者,不在此限。
(三) 本次計畫之資金成本或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顯較銀行借款、發行
債券或其他籌資方式不利者。但有合理且必要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
六 以合併他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被合併公司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有第
七條第一款之情事,或有同條第二款之情事且其資產負債表未經簽證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
七 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
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八 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未改善者。
九 持有下列資產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且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之百分之四十或本次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
發行公司債募集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
者:
(一) 現金、約當現金及短期投資。但前各次資金募集計畫尚未支用款項
全數存放於前揭科目者,其預計於一年內依計畫支用部分得予扣除
。
(二) 長期投資科目中,被投資公司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公司
,發行人對其轉投資之金額 (含預付股款) 、貸款及為被投資公司
借款保證,所設定擔保之資產或信用保證金額。但被投資公司屬創
業投資公司者,不在此限。
(三) 長期投資科目中,持有之債券、受益憑證及存託憑證,其帳列金額
。
(四) 非因業務關係資金貸與他人者,其貸與金額。
(五) 閒置資產或不動產投資而未有處分或積極開發計畫者。
發行人若屬證券、期貨或金融事業,得不適用本款第一目、第三目規
定。發行人若屬保險事業,得不適用本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五目之
規定。
一○ 本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用途為轉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
主要業務之公司或籌設證券商或證券服務事業者。
一一 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情節重大者。
一二 簽證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之缺失情節重大,無法確定財務報告是否
允當表達者。
一三 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稽核作業未有效執行者。
一四 申報 (請) 日前三個月,其股價變化異常者。但最近年度或半年度
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
季大幅成長,且所募集資金之用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 購置固定資產。
(二) 收購相同產業或生產事業超過半數之股權。
(三) 轉投資子公司且該子公司係將取得之資金購置固定資產。
一五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本會通知補足持股
尚未補足者。
一六 發行人或其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
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情節重大者。
一七 發行人或其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
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一八 因違反本法,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負擔損害賠償義務,迄未依法履行
者。
一九 提供公司資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者。但因業務需要為子公司借款提
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 違反本會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而辦理合併發行
新股者。
二一 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規定之情事,且公司董事、監察人
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未承諾將一
定成數股份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者。
二二 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第九款第二目及第十款所稱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公司係指發
行人直接投資之公司或發行人之子公司以權益法評價之再轉投資之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告帳列現金、約當現金、短期投資及持有發行人發行之有價證
券占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買賣或持有前揭資產之收入或損益
占公司收入或損益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發行人依租稅法令規定須辦理現金增資且募集資金不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規定之限額或新臺幣一億元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四款
及第二十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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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應依照下列規定
辦理:
一 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五
十二條或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報本會備查。
二 辦理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除合併發行新股者外,須委託金融機
構代收價款,存儲於發行人所開立之專戶內,並應於價款開始收取前
,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
儲價款合約書,且其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不得由行庫之同一營業單位
辦理。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並同時
檢附存款證明報本會備查,並應副本抄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
三 於經濟部核准公司設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
日內,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對認股人或應
募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但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
,免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四 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
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並於計畫完成時報本會備查
。
五 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
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
訊系統。
六 上市或上櫃公司募集之資金,經本會限制專款專用者,應按季洽請原
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併同前款資訊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
訊系統。
七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調整,而致原個
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資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辦理計畫變更,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
二日內辦理公告,並申報本會備查及提報股東會追認。上市或上櫃公
司並應於變更時及嗣後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
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第五款資訊
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申報事項如有變更,應
即向本會申請變更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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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發行人於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而製發股款或債款繳納憑證時,除不
印製實體者外,應於交付前先經簽證機構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
規則辦理簽證。在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得憑經申報生效
或申請核准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之文件及收足股款或債款證明,作
為辦理簽證之依據。
前項股款或債款繳納憑證之製作,除不印製實體者外,得以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最低成交單位印製,亦得另製單位數空白之股款
或債款繳納憑證,以利認股人或應募人對畸零單位之股票或公司債券請求
製發。
股款或債款繳納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須載明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發
行新股或公司債之日期、文號,亦得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前印製,俟申
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再以印戳加蓋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日期、文號。
有價證券之發行,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不印製實體者,免依公司發行股票及
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者,於發行或註銷時,應依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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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本會發現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或核准:
一 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三個月尚未募足並收足款
項者。
二 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
。
三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
四 違反第五條規定情事者。
五 違反或不履行向本會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所出具之承諾
,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有違反本準則規定或本會於通知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時之限制或
禁止規定者。
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有前
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之情事者,本會亦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或核准時,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或持有
人應於接獲本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
,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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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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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發行人辦理下列各款案件,須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各項申請書 (附表一至
附表四)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
得為之:
一 募集設立者。
二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
三 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 前次因辦理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案件,曾經本會退回、不予核
准撤銷或廢止者。
(二) 發行人申請年度及前一年度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受本會依本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八條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 申請年度及前二年度因公開之財務預測經本會糾正達二次,或任一
年度更正 (新) 財務預測超過二次者。
(四) 發行人最近二年度之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連續虧損或最近期財務報
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但股票經申請為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
(以下簡稱第二類股票) 者,不在此限。
(五) 發行人涉及非常規交易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尚未解除者。
(六) 申請年度及前二年度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或有以部分營
業、研發成果移轉予他公司者。但移轉項目之營業收入、資產及累
計已投入研發費用均未達移轉時點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資
產總額及同期間研發費用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七) 前次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新股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資
金用途為償還債務,其最近年度財務報告負債總額較該次募集資金
收足款項時點之前一年度之財務報告負債總額減少數低於原預計債
務減少數之百分之五十,且營業收入增加數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但
前次募集資金收足款項時點距申請時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八) 前次辦理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案件或發行新股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每股
盈餘較該次募集資金收足款項時點之前一年度之財務報告追溯調整
後之每股盈餘降低者。但前次募集資金收足款項時點距申請時已逾
三年者或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每股盈餘達新臺幣一元以上者,不在此
限。
(九) 申請年度及前二年度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所檢送之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顯示來自新增營業項目之營業收入
或營業利益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 所檢送之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
,且來自該營建個案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
之百分之三十者。
3 所檢送之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顯示受讓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
果,且來自該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
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者。
發行人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
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附表一
發行新股申請書 (上市 (櫃)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上市 (櫃) 公司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應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者適用)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第二項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申請准予發行新股。
┌───────┬─────────┬──────┬─────┐
│公司名稱 │ │公司設立日期│ │
│ │ │及統一編號 │ │
├───────┼─────┬───┼──────┼─────┤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正前│ │發行新股 (普│ │
│金額 ├─────┤ │通或特別) 之│ │
│ │章程修正後│ │股數及金額 │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 │
│及金額 │ │ │ │
├───────┼─────────┤ │ │
│承銷商名稱 │ │ │ │
├───────┼─────────┼──────┼─────┤
│承銷股數及承銷│ │發行新股之發│ │
│比例 │ │行條件 (含新│ │
├───────┼─────────┤舊股權利義務│ │
│承銷方式 │ │是否相同) │ │
├───────┼─────┬───┤ │ │
│現金發行新股每│決定方式 │ │ │ │
│股發行價格 ├─────┤ │ │ │
│ │暫定價格 │ │ │ │
├───────┼─────┴───┼──────┼─────┤
│現金發行新股之│ │代收股款之金│ │
│計畫用途 │ │融機構名稱及│ │
│ │ │地址 │ │
├─┬─────┴─────────┴──────┴─────┤
│附│一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件│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一○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一 現金發行新股案件之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 者 (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
│ │ 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 ,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
│ │ 金融、保險事業申請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同意函影本。 │
│ │一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屬國家經濟建設重大事業之證明│
│ │ 書件 (無則免附) 。 │
│ │一三 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公司或參與公共建設之上市 (櫃) 民│
│ │ 間機構於股票集保期間申請之案件,應檢附原集保股東依│
│ │ 申請上市 (櫃) 時承諾於增資時應提撥集中保管之股數,│
│ │ 與集中保管公司簽訂之集中保管契約。 │
├─┴────────────────────────────┤
│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話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監察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二
合併發行新申請書 (上市 (櫃) 公司合併發行新股者適用)
受文者:財政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
主旨:本公司擬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申請准予合併發行新股。
┌───────┬─────────┬──────┬─────┐
│存續公司名稱或│ │存續公司設立│ │
│新設公司名稱 │ │日期及統一編│ │
│ │ │號 │ │
├───────┼─────────┼──────┼─────┤
│消滅公司名稱 │ │消滅公司設立│ │
│ │ │日期及統一編│ │
│ │ │號 │ │
├───────┼─────┬───┼──────┼─────┤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正前│ │發行新股 (普│ │
│金額 ├─────┤ │通或特別) 之│ │
│ │章程修正後│ │股份總數及金│ │
├───────┼─────┴───┤額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 │
│及金額 │ │ │ │
├───────┼─────────┼──────┼─────┤
│承銷商名稱 │ │發行新股之發│ │
├───────┼─────────┤行條件 (含新│ │
│承銷股數及承銷│ │舊股權利義務│ │
│比例 │ │是否相同) │ │
├───────┼─────────┤ │ │
│承銷方式 │ │ │ │
├─┬─────┴─────────┴──────┴─────┤
│附│一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件│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八 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
│ │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
│ │九 會計師對本合併案表示其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
│ │一○ 合併雙方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
│ │ 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
│ │一一 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製作之合併契約。 │
│ │一二 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之債權催告之證明文件。│
│ │一三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 │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一四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五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是否符合該公司營業細則│
│ │ 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意見。 (非上市公司免附) │
│ │一六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是否符合該中心證│
│ │ 券商業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之意│
│ │ 見。 (非上櫃公司免附) │
│ │一七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 ,其許可函影本。 (無則免) │
│ │一八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保險事業申請發行新股,│
│ │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話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監察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三
募集設立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
主旨:茲擬募集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申請准予募集設立。
┌──────────┬───────────────────┐
│公司名稱 │ │
├──────────┼───┬──────────┬────┤
│所營事業 │ │資本及股份總數暨金額│ │
├──────────┼───┼──────────┼────┤
│發起人認足股數及金額│ │預定一次收足股款期限│ │
├──────────┼───┼──────────┼────┤
│承銷股數及金額 │ │代收股款之金融機構名│ │
├──────────┼───┤稱及地址 │ │
│承銷商之名稱及地址 │ │ │ │
├─┬────────┴───┴──────────┴────┤
│附│一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件│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書及檢查表。 (經目的事業主│
│ │ 管機關許可或特許其經營業務者得免附。 │
│ │四 營業計畫書。 │
│ │五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六 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表。 │
│ │七 發起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自目的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特│
│ │ 許時已檢送者得免附。) │
│ │八 招股章程 (應載明事項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 │
│ │九 檢附以籌備處專戶儲存於金融機構之「發起人所認股份應先│
│ │ 繳足股款」之證明文件。 │
│ │一○ 設立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 │ 意函影本。 │
├─┴────────────────────────────┤
│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發起人 (簽章) │
│ 地 址 │
│ 電 話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四
減少資本申請書 (上市 (櫃) 公司減少資本者適用)
受文者:財政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
主旨:本公司擬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爰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之
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申請准予減少資本銷除股份。
┌──────────┬─────┬──────┬──────┐
│公司名稱 │ │公司設立日期│ │
│ │ │及統一編號 │ │
├────┬─────┼─────┼──────┼──────┤
│原定股份│章程修正前│ │本次銷除股份│ │
│總數及金├─────┼─────┤辦法 ├──────┤
│額 │章程修正後│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及金額│ │減少股份總額│ │
├─┬────────┴─────┴──────┴──────┤
│附│一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件│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五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六 減少資本之決議錄。 │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債權催│
│ │ 告之證明或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之法院裁定書│
│ │ 影本。 │
├─┴────────────────────────────┤
│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監察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
第 13 條 | 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除依前條規定辦理者外,須依案件性質分別檢
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始得為之。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新股申報書 (附表五至附表
六) 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辦理下列案件或於最近一年內發行
人取具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報告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
為七個營業日:
一 以盈餘、資本公積轉作資本者 (附表七) 。
二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免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
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附表八) 。
三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 (附表九) 。
四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者 (附表十) 。
發行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首次
辦理公開發行者,須檢具申報書 (附表十一) ,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
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
生效。
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五條規定之情
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完成補正日
起屆滿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發行人申報現金發行新股,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
關資料,向本會申報者,仍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
項規定。
附表五
發行新股申報書 (上市 (櫃)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上市 (櫃) 公司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者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
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
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
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 │統 一 編 號│ │
├───────┼───┼─────┼───────┼────┤
│ │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 │
│ │正 前│ │ │ │
│原定股份總數及├───┼─────┤ │ │
│金 額│章程修│ │ (普通或特別) │ │
│ │正 後│ │ │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之 股 數│ │
│及 金 額│ │ │ │ │
├───────┼───┼─────┤ │ │
│承 銷 商 名 稱│ │ │及 金 額│ │
├───────┼───┼─────┼───────┼────┤
│承 銷 股 數 及│ │ │發 行 新 股│ │
│承 銷 比 例│ │ │ │ │
├───────┼───┼─────┤ │ │
│承 銷 方 式│ │ │之 發 行 條 件│ │
├───────┼───┼─────┤ │ │
│現金發行新股每│決 定│ │ │ │
│ │方 式│ │(含新舊股權利 │ │
│ ├───┼─────┤ │ │
│ │暫 定│ │ │ │
│股 發 行 價 格│價 格│ │義務是否相同) │ │
├───────┼───┼─────┼───────┼────┤
│現金發行新股之│ │ │代收股款之金融│ │
│計 畫 用 途│ │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一○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一 現金發行新股案件之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 者 (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
│ │ 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 ,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
│ │ 金融、保險事業申請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同意函影本。 │
│ │一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屬國家經濟建設重大事業之證明│
│件│ 書件 (無則免附) 。 │
│ │一三 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公司或參與公共建設之上市 (櫃) 民│
│ │ 間機構於股票集保期間申報之案件,應檢附原集保股東依│
│ │ 申請上市 (櫃) 時承諾於增資時應提撥集中保管之股數,│
│ │ 與集中保管公司簽訂之集中保管契約。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六
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 (上市 (櫃) 公司合併發行新股者適用;屆滿 個
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
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合併發行新股,
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存續公司名稱或│ │存續公司設立日│ │
│新設公司名稱 │ │期及統一編號 │ │
├───────┼─────────┼───────┼────┤
│消滅公司名稱 │ │消滅公司設立日│ │
│ │ │期及統一編號 │ │
├───────┼───┬─────┼───────┼────┤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 │發行新股 (普通│ │
│金額 │正 前│ │或特別) 之股份│ │
│ ├───┼─────┤總數及金額 │ │
│ │章程修│ │ │ │
│ │正 後│ │ │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 │
│及金額 │ │ │ │
├───────┼─────────┼───────┼────┤
│承銷商名稱 │ │發 行 新 股│ │
├───────┼─────────┤之 發 行 條 件│ │
│承銷股數及承銷│ │ (含新舊股權利│ │
│比例 │ │義務是否相同) │ │
├───────┼─────────┤ │ │
│承銷方式 │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八 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
│ │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
│ │九 會計師對本合併案表示其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
│ │一○ 合併雙方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
│ │ 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
│ │一一 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規定製作之合併契約。 │
│ │一二 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之債權催告之證明文件。│
│ │一三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 │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一四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五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是否符合該公司營業細則│
│ │ 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意見。 (非上市公司免附) │
│ │一六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是否符合該中心證│
│ │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之意見│
│ │ 。 (非上櫃公司免附) │
│ │一七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 ,其許可函影本。 (無則免附) │
│ │一八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
│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七
發行新股申報書 (盈餘、資本公積增資案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法第 條 (請註明係依據第二百四
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
,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
登記。
┌───────┬───────┬───────┬──────┐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 一 編 號│ │
├───────┼───┬───┼───────┼───┬──┤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盈餘轉│ │
│ │正 前│ │ │作資本│ │
│ │ │ │(普通或特別) ├───┼──┤
│金 額│ │ │之 股 數│資本公│ │
│ ├───┼───┤及 金 額│積撥充│ │
│ │章程修│ │ │資 本│ │
│ │正 後│ │ ├───┼──┤
│ │ │ │ │合 計│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發 行 新 股│ │
│及 金 額│ │之發行條件 (含│ │
│ │ │新舊股權利義務│ │
│ │ │是否相同)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四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五 發行新股決議錄。 │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意見。 (無│
│ │ 則免附) 。 │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九 金融、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件│ 意函影本。 │
│ │一○ 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公司或參與公共建設之上市 (櫃) 民│
│ │ 間機構於股票集保期間申報之案件,應檢附原集保股東依│
│ │ 申請上市 (櫃) 時承諾於增資時應提撥集中保管之股數,│
│ │ 與集中保管公司簽訂之集中保管契約。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八:
發行新股申報書 (未上市 (櫃)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免提撥對外公開發
行案件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
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
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 一 編 號│ │
├───────┼─────┬───┼───────┼────┤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正前│ │發行新股 (普通│ │
│ ├─────┼───┤或特別) 之股數│ │
│金 額│章程修正後│ │及金額 │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 │
│及 金 額│ │ │ │
├───────┼─────────┼───────┼────┤
│現金發行新股每│ │發行新股之發行│ │
│股 發 行 價 格│ │條件 (含新舊股│ │
├───────┼─────────┤權利義務是否相│ │
│現金發行新股之│ │同) │ │
│計 畫 用 途│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五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 │七 發行新股決議錄。 │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九 現金發行新股案件之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 │ (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
│ │ ,或用於海外投資等) ,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
│ │ 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
│件│ 本。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九
減少資本申報書 (未上市 (櫃) 公司減資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爰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
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減少資本,並請於
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 一 編 號│ │
├───────┼─────┬───┼───────┼────┤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正前│ │本 次 銷 除│ │
│ ├─────┼───┤ │ │
│金 額│章程修正後│ │股 份 辦 法│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減少股份總額 │ │
│及 金 額│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 │五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六 減少資本之決議錄。 │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債權催│
│ │ 告之證明或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之法院裁定書│
│件│ 影本。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十
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 (適用未上市 (櫃) 公司合併發行新股案;屆滿七個
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
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合併發行新股,
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存續公司名稱或│ │ │存續公司設立日│ │
│新設公司名稱 │ │ │期及統一編號 │ │
├───────┼───┼─────┼───────┼────┤
│消滅公司名稱 │ │ │消滅公司設立日│ │
│ │ │ │期及統一編號 │ │
├───────┼───┼─────┼───────┼────┤
│ │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 │
│ │正 前│ │ │ │
│原定股份總數及├───┼─────┤ │ │
│金 額│章程修│ │ (普通或特別) │ │
│ │正 後│ │ │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之股份總數 │ │
│及 金 額│ │ │ │ │
├───────┼───┼─────┤ │ │
│發行新股之發行│ │ │及 金 額│ │
│條件 (含新舊股│ │ │ │ │
│權利義務是否相│ │ │ │ │
│同) │ │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五 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
│ │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
│ │六 會計師對本合併案表示其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
│ │七 合併雙方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
│ │ 改進建議書副本。 │
│ │八 發行新股決議錄。 │
│ │九 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規定製作之合併契約。 │
│ │一○ 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之債權催告之證明文件。│
│ │一一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 │ 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
│ │ 見。 (無則免附) │
│ │一二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三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 ,其許可函影本。 (無則免附) │
│ │一四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保險事業申請發行新股,│
│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十一
補辦公開發行申報書 (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補辦公開發行,爰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請於生
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 一 編 號│ │
├───────┼─────────┼───────┼────┤
│ 股份總額及 │ │已發行股份總額│ │
│ 金 額 │ │ │ │
├───────┼─────────┤ │ │
│簽證機關名稱 │ │及 每 股 金 額│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四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五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明│
│ │ 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
│ │ ,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
│ │ 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九 依規定編製之書面會計制度及申報日前一個月內由稅捐機關│
│件│ 出具之有無違章欠稅紀錄證明文件。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二十一
聲明書
一 本公司______案件,已依規定填製申報 (請) 書,並經董事半數以上
及監察人一人以上簽章後向貴會提出申報 (請) 。
二 本公司檢具之書件均已完備,並統一用 A4 用紙裝訂成冊,編製目錄
及標明頁次。
三 本申報 (請) 書件所使用之印鑑均與向主管機關登記印鑑相符。
四 本公司已依規定填具基本資料表,並檢具相關之附表。
五 本次申報 (請) 事項及相關附件絕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六 貴會於審查過程中,如有需本公司補充資料或說明者,除 貴會認為
必要時以公函通知外,本公司同意以左列進行通知:
□電話 (電話號碼: 聯絡人: )
□一律用公函
七 其他聲明事項:
特此聲明
此致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第 14 條 | 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 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 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 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
第 15 條 | 發行人於接獲停止申報生效通知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
,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最後補
正日起屆滿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發行人經本會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屆
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
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
第 16 條 | 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下列案件,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
,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
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一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二 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且其發行條件載明該次發行之特別股將申請上
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應依前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
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
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
第 17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證券承銷
商評估其申報 (請) 年度財務預測及次年度股利發放計畫之可行性,並說
明其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依據。但申報 (請) 時已逾營業年度終結九個月
者,應對次一年度之財務預測一併評估。
前項之財務預測,應依本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
公認審計準則編製、核閱。
|
第 18 條 |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其持股一千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或
未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
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
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一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
二 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三 獲利能力未達股票上市標準者。
四 依百分之十之提撥比率或股東會決議之比率計算,對外公開發行之股
數未達五十萬股者。
五 其他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
屬國家重大經濟事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一定證明者,得不
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依第一項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
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
第 19 條 |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依前條規定辦理對外公開發行時,準用第十七條之
規定;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購書註明公司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第 三 章 發行公司債
|
第 一 節 普通公司債
|
第 20 條 |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
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一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二 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三 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
告。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 2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 (附表十二、十三)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公司債申報書之日起
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
營業日:
一 發行公司債未對外公開銷售者。
二 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者。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
十五條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公司債,因變更發行條件或票面利率,於申報生效
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者,仍依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
效。
附表十二
發行公司債申報書 (適用未對外公開銷售者;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填具左列事項,連同條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
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 │及統一編號 │ │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
│券 每 張 金 額│ │ │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 │額 │ │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 │發行股份總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
│餘 額│ │或延遲支付本│ │
│ │ │息情事 │ │
├───────┼───────┼──────┼───────┤
│有擔保者,擔保│ │保證人之名稱│ │
│之 種 類 名 稱│ │及其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承銷或代銷機│ │
│構名稱及其評等│ │構之名稱 │ │
│等 級│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三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四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五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八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 │九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
│ │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 │一○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 │一一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 (無擔保者免附) │
│ │一二 發行公司債之決議錄。 │
│ │一三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四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如用於擴建、│
│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 投資等) ,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
│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一五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 │
│ │一六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者,│
│ │ 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 │
│ │一七 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該保證機│
│ │ 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附表十三
發行公司債申報書 (適用對外公開銷售者;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
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 │及統一編號 │ │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
│券 每 張 金 額│ │ │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 │額 │ │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 │發行股份總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
│餘 額│ │或延遲支付本│ │
│ │ │息情事 │ │
├───────┼───────┼──────┼───────┤
│有擔保者,擔保│ │保證人之名稱│ │
│ 之種類名稱 │ │及其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承銷或代銷機│ │
│構名稱及其評等│ │構之名稱 │ │
│等 級│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一○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 │一一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
│ │ 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 │一二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 │一三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 (無擔保者免附) │
│ │一四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五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如用於擴建、│
│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 投資等) ,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
│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一六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 │
│ │一七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者,│
│ │ 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 │
│ │一八 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該保證機│
│ │ 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
第 22 條 | 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或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
申報書 (附表十四)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
報生效,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一 股票已上市或上櫃且屆滿三年者,但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二 最近三年內均依本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定期、不定期公開
揭露財務業務資訊者。
三 獲利能力符合上市股票之標準者。
四 最近三年內向本會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有經本會予以
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之情事者。
五 最近三年內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計畫均
按預計進度確實執行,且未有重大變更者。
六 所委任之會計師、律師或主辦承銷商,最近三年內未有因辦理有價證
券之募集與發行有關業務,經依法處以警告以上之處分者。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發行人並應於
向本會申報時訂定之。
發行人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附表十四
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 (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以總括申報方式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二十二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總括申報
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 │及統一編號 │ │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
│券 每 張 金 額│ │ │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 │額 │ │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 │發行股份總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
│餘 額│ │或延遲支付本│ │
│ │ │息情事 │ │
├───────┼───────┼──────┼───────┤
│有擔保者,擔保│ │本公司債評等│ │
│之 種 類 名 稱│ │機構名稱及其│ │
│ │ │評等等級 │ │
├───────┼───────┼──────┼───────┤
│保證人之名稱及│ │承銷機構名稱│ │
│其評等等級 │ │及承銷方式 │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 │預定發行期間│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六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七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八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九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 │
│ │一一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應檢送│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一二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者,│
│件│ 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 │
│ │一三 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該保證機│
│ │ 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
第 23 條 |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
補書 (附表十五) ,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後
,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公告,始得為之。
附表十五
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業經 貴會 年 月 日台財證 (一) 號函同意以總括
申報方式於 年內發行公司債,本次擬依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報備發行
公司債。
┌───────┬───────┬──────┬───────┐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 │及統一編號 │ │
├───────┼───────┼──────┼───────┤
│本次擬發行公司│ │擬發行公司債│ │
│債總額及債券每│ │利率 │ │
│張金額 │ │ │ │
├─┬─────┼───────┼──────┼───────┤
│總│總括申報預│ │擬發行公司債│ │
│括│定發行總額│ │發行價格或最│ │
│申│ │ │低價格 │ │
│報├─────┼───────┼──────┼───────┤
│發│已發行總額│ │公司債償還方│ │
│行│ (含各次發│ │ │ │
│情│行日期及金│ │式及期限 │ │
│形│額) │ │ │ │
│ ├─────┼───────┼──────┼───────┤
│ │總括申報餘│ │承銷機構名稱│ │
│ │額 │ │及承銷方式 │ │
├─┴─────┼───────┼──────┼───────┤
│原定股份總額每│ │代收款項之金│ │
│股金額及已發行│ │融機構名稱及│ │
│股份總額 │ │地址 │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 │ │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受託人之名稱│ │
│餘額 │ │ │ │
├───────┼───────┼──────┼───────┤
│有無未償還之公│ │有擔保者,擔│ │
│司債及其數額 │ │保之種類名稱│ │
├───────┼───────┼──────┼───────┤
│前已發行之公司│ │保證人之名稱│ │
│債有無違約或遲│ │及其評等等級│ │
│延支付本息情事│ │ │ │
├─┬─────┴───────┴──────┴───────┤
│附│一 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
│ │ 一項各款條件之聲明書。 │
│ │二 本次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或股東會決議錄。 │
│ │三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 │四 公司債資金來源及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 │
│ │五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
│ │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 │六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 │七 經律師簽證之包銷契約書。 │
│ │八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 (無擔保者免附) │
│ │九 經律師簽證之代收價款契約書。 (無對外公開銷售者免附) │
│ │一○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如用於擴建、│
│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 投資等) ,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
│ │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一一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之公開說明書、承銷商及律師依本會│
│件│ 規定分別出具之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暨檢查表。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 地 址 電 話 │
│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
第 24 條 |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告終止
:
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經本會核備追補發行公司債未於三十日內收足款項者。
三 預定發行金額增加或預定發行期間延長者。
四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五 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六 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被調降至一定等級以下者。
七 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公司債。
|
第 25 條 | 發行人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
司債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擔保品應以持有滿一年以上之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
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限,且該擔保品不得
有設定質權、限制上市或上櫃買賣、變更交易方式或屬停止買賣等之
任何限制。
二 申報 (請) 時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百
分之一百五十。
三 應將擔保品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予債權人之受託人,並於受託契約明訂
,於公司債存續期間,由受託人每日以該擔保品之收盤價進行評價。
擔保品發生跌價損失致擔保維持率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
之一定成數時,受託人應即通知發行人補足差額。發行人除應於收到
受託人通知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足差額外,並應於受託契約中載明發
行人未能於期限內補足差額之處置方法及受託人應負擔之責任。
|
第 26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以其持有期限五年以上之其他上市或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交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交換公司債申報書 (附表十六)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交換公司債申報書之
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但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發行交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交換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 準用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四款
及第十八款。
二 請求交換之程序及給付方式。
三 交換標的之保管方式。
前項所稱保管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
中保管,且於保管期間,交換標的不得辦理質押亦不得領回。
交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交換者,應填具交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向發行公
司或其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生交換之效力;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
交換之請求後,應於次一營業日發給交換標的股票,惟交換後產生不足一
千股之零股,得於五個營業日內完成交付。
發行人申報發行交換公司債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附表十六
發行交換公司債申報書 (屆滿 個營營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交換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之
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交換公司債,
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司名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一編號 │ │
├───────┼──────┼───────┼───────┤
│擬發行交換公司│ │擬發行交換公司│ │
│債總額及債券每│ │債之利率 │ │
│張之金額 │ │ │ │
├───────┼──────┼───────┼───────┤
│擬發行交換公司│ │有無未償還之公│ │
│債償還方法及期│ │司債及其數額 │ │
│限 │ │ │ │
├───────┼──────┼───────┼───────┤
│擬發行交換公司│ │原定股份總額、│ │
│債發行價格或其│ │每股金額及已發│ │
│最低價格 │ │行股份總數及其│ │
│ │ │金額 │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交換標的、預定│ │
│除無形資產後之│ │交換價格、預定│ │
│餘額 │ │交換股數 │ │
├───────┼──────┼───────┼───────┤
│前已發行之公司│ │持有預定交換標│ │
│債有無違約或遲│ │的之股數及持有│ │
│延支付本息情事│ │年數 │ │
├───────┼──────┼───────┼───────┤
│簽證機構名稱 │ │受託人之名稱 │ │
├───────┼──────┼───────┼───────┤
│有擔保者,擔保│ │保證券之名稱及│ │
│之種類名稱 │ │其評等等級 │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承銷或代銷機構│ │
│機構名稱及地址│ │之名稱及地址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一○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
│ │ 債基金之籌集之保管方法。 │
│ │一一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 │一二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 (無擔保者免附) │
│ │一三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四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如用於擴建、│
│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 投資等)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一五 與證券集中保管公司簽訂交換標的集中保管之草約。 │
│ │一六 持有交換換標的股票達五年之證明書件。 │
│ │一七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 │
│ │一八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者,│
│ │ 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 │
│ │一九 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該保證機│
│件│ 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
├─┴────────────────────────────┤
│ 申報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話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監察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
第 二 節 轉換公司債
|
第 27 條 | 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得發行轉換公司債。
發行轉換公司債且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發行轉換
公司債申請書 (附表十七)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
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
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附表十七
發行轉換公司債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轉換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
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申請准予發行轉換公司債。
┌───────┬──────┬───────┬───────┐
│公司名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一編號 │ │
├───────┼──────┼───────┼───────┤
│擬發行轉換公司│ │擬發行轉換公司│ │
│債總額及債券每│ │債之利率 │ │
│張之金額 │ │ │ │
├───────┼──────┼───────┼───────┤
│擬發行轉換公司│ │有無未償還之公│ │
│債償還方法及期│ │司債及其數額 │ │
│限 │ │ │ │
├───────┼──────┼───────┼───────┤
│擬發行轉換公司│ │原定股份總額、│ │
│債發行價格或其│ │每股金額及已發│ │
│最低價格 │ │行股份總數及其│ │
│ │ │金額 │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章程所定公司債│ │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可轉換股份之數│ │
│餘額 │ │額 │ │
├───────┼──────┼───────┼────┬──┤
│前已發行之公司│ │公司債依預定轉│已發行 │ │
│債有無違約或遲│ │換價格全數轉換├────┼──┤
│延支付本息情事│ │後增加資本數額│預計發行│ │
├───────┼──────┼───────┼────┴──┤
│簽證機構名稱 │ │預定轉換價格 │ │
├───────┼──────┼───────┼───────┤
│有擔保者,擔保│ │受託人之名稱 │ │
│之種類名稱 │ ├───────┼───────┤
│ │ │保證人之名稱及│ │
│ │ │其評等等級 │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承銷或代銷機構│ │
│機構名稱及地址│ │之名稱及地址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一○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
│ │ 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 │一一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 │一二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 (無擔保者免附) │
│ │一三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四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如用於擴建、│
│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 投資等)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請發行轉換公司債│
│ │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一五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
│ │ 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無評等報告者免│
│件│ 附) 。 │
├─┴────────────────────────────┤
│ 申報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話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監察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
第 28 條 | 發行轉換公司債除依前條規定辦理者外,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 (
附表十八)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始得為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於本會受理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
二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但最近一年
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申
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附表十八
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 (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轉換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之
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轉換公司債,
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
│公司名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一編號 │ │
├───────┼──────┼───────┼───────┤
│擬發行轉換公司│ │擬發行轉換公司│ │
│債總額及債券每│ │債之利率 │ │
│張之金額 │ │ │ │
├───────┼──────┼───────┼───────┤
│擬發行轉換公司│ │有無未償還之公│ │
│債償還方法及期│ │司債及其數額 │ │
│限 │ │ │ │
├───────┼──────┼───────┼───────┤
│擬發行轉換公司│ │原定股份總額、│ │
│債發行價格或其│ │每股金額及已發│ │
│最低價格 │ │行股份總數及其│ │
│ │ │金額 │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章程所定公司債│ │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可轉換股份之數│ │
│餘額 │ │額 │ │
├───────┼──────┼───────┼────┬──┤
│前已發行之公司│ │公司債依預定轉│已發行 │ │
│債有無違約或遲│ │換價格全數轉換├────┼──┤
│延支付本息情息│ │後增加資本數額│預計發行│ │
├───────┼──────┼───────┼────┴──┤
│簽證機構名稱 │ │預定轉換價格 │ │
├───────┼──────┼───────┼───────┤
│有擔保者,擔保│ │受託人之名稱 │ │
│之種類名稱 │ ├───────┼───────┤
│ │ │保證人之名稱及│ │
│ │ │其評等等級 │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承銷或代銷機構│ │
│機構名稱及地址│ │之名稱及地址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一○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
│ │ 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 │一一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 │一二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 (無擔保者免附) │
│ │一三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一四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如用於擴建、│
│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 投資等)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請發行轉換公司│
│ │ 債,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 │一五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
│ │ 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無評等報告者免│
│件│ 附) 。 │
├─┴────────────────────────────┤
│ 申報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話 │
│ 董 事 (簽章) (半數以上) │
│ 監察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
第 29 條 | 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由證券承銷商評估發行人申報 (請) 年度之財務預
測及次年度之股利發放計畫之可行性。但申報 (請) 時已逾年度終結九個
月者,應對次一年度之財務預測一併評估。
前項之財務預測,應依本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
公認審計準則編製、核閱。
|
第 30 條 | 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 發行日期。
二 利率及付息方式。
三 付息日期。
四 公司債券種類、每張金額及發行總額。
五 擔保或保證情形。
六 受託人名稱及重要約定事項。
七 償還方法 (如到期還本、到期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條款之約定等) 。
八 轉換公司債之上市或上櫃。
九 請求轉換之程序。
一○ 轉換條件 (含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之種類等) 之決定方
式。
一一 轉換價格之調整。
一二 轉換年度有關利息、股利之歸屬。
一三 轉換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一四 轉換時不足一股股份金額之處理。
一五 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一六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換發新股之次數、時點。
一七 為履行轉換義務,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
一八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第 31 條 | 轉換公司債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
得超過十年,且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
第 32 條 | 轉換公司債發行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
第 33 條 | 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
戶期間外,其持有人得依發行公司所定之轉換辦法隨時請求轉換。
前項所稱一定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多於六個月,並應由發行公司於轉
換辦法中訂定之。
|
第 34 條 | 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時,不得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
第 35 條 | 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填具轉換請求書,
並檢同債券向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生轉換之效力;公司
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轉換之請求後,其以已發行股票轉換者,應於次一營
業日交付股票,其以發行新股轉換者,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外,並應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前項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發行公司依第一項發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
,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本會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
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
第 36 條 | 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應一律為記名
式。
|
第 37 條 | 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
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
|
第 38 條 | 發行轉換公司債時之轉換價格,發行公司應於該轉換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
。
前項所稱轉換價格,係指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每股股票所需轉換公司債之票
面金額。
|
第 四 章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第 39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權人以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
前項所稱之全職員工,係指非屬兼職員工,且定期領有薪資者。
|
第 40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 (請)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一 有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之情事者。
二 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四年者。
三 曾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而有無法履約之情事者。
四 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
第 41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 (請)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每次發行得認購股份
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加計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
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五,且單一認股權人每
次得認購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
|
第 42 條 |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第 43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 (請)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
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
第 44 條 | 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
得依發行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
第 45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之一
者,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請書 (附表二十二) ,載明其應記載事
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
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附表二十二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填具左列事項,
連同附件,申請准予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公司名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一編號 │ │
├───────┼──────┼───────┼───────┤
│預定發行日期 │ │原定股份總額、│ │
│ │ │每股金額及已發│ │
│ │ │行股份總數及其│ │
│ │ │金額 │ │
├───────┼──────┼───────┼───────┤
│標的證券名稱及│ │章程所定員工認│ │
│種類 │ │股權憑證可認購│ │
│ │ │股份之數額 │ │
├───────┼──────┼───────┼────┬──┤
│本次發行單位總│ │認股權憑證依預│已發行 │ │
│數 │ │定認股價格全數├────┼──┤
│ │ │認購後增加資本│本次發行│ │
│ │ │數額 ├────┼──┤
│ │ │ │合 計│ │
├───────┼──────┼───────┼────┴──┤
│加計前各次員工│ │預定認股價格 │ │
│認股權憑證流通│ │ │ │
│在外餘額 │ │ │ │
├───────┼──────┼───────┼───────┤
│單一認股權人之│ │履約方式 │□交付已發行股│
│ │ │ │ 份 │
│認股權數量 │ │ │□發行新股 │
├───────┼──────┼───────┼───────┤
│單一認股權人每│ │權利存續期間 │ │
│次得認購金額 │ │ │ │
├─┬─────┴──────┴───────┴───────┤
│附│一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三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四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五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 無則免附) │
│ │八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合法決議之證明文件。 │
│件│九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話 │
│ 董 事 (簽章) (三分之二以上) │
│ 監察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及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請。
|
第 46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前條規定辦理者外,應檢具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 (附表二十三)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
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之日起屆滿
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但最近一年內發行人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申報生
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附表二十三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 (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填具左列事項,
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請於生效後通知
本公司。
┌───────┬──────┬───────┬───────┐
│公司名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一編號 │ │
├───────┼──────┼───────┼───────┤
│預定發行日期 │ │原定股份總額、│ │
│ │ │每股金額及已發│ │
│ │ │行股份總數及其│ │
│ │ │金額 │ │
├───────┼──────┼───────┼───────┤
│標的證券名稱及│ │章程所定員工認│ │
│種類 │ │股權憑證可認購│ │
│ │ │股份之數額 │ │
├───────┼──────┼───────┼────┬──┤
│本次發行單位總│ │認股權憑證依預│已發行 │ │
│數 │ │定認股價格全數├────┼──┤
│ │ │認購後增加資本│本次發行│ │
│ │ │數額 ├────┼──┤
│ │ │ │合 計│ │
├───────┼──────┼───────┼────┴──┤
│加計前各次員工│ │預定認股價格 │ │
│認股權憑證流通│ │ │ │
│在外餘額 │ │ │ │
├───────┼──────┼───────┼───────┤
│單一認股權人之│ │履約方式 │□交付已發行股│
│ │ │ │ 份 │
│認股權數量 │ │ │□發行新股 │
├───────┼──────┼───────┼───────┤
│單一認股權人每│ │權利存續期間 │ │
│次得認購金額 │ │ │ │
├───────┼──────┤ │ │
│發行人之信用評│ │ │ │
│等等級 │ │ │ │
├─┬─────┴──────┴───────┴───────┤
│附│一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 報告 (無則免附) 。 │
│ │三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 │四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五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 │六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 │七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 書副本。 │
│ │八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件│ 無則免附) │
│ │九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合法決議之證明文件。 │
│ │一○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
│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話 │
│ 董 事 (簽章) (三分之二以上) │
│ 監察人 (至少一人)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及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
第 47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 (請)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
下列有關事項:
一 發行日期。
二 認股權人。
三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
回之股數。
四 認股條件 (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 之決定方式。
五 履約方式;其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應擇一為之。
六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七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八 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九 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變更,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
第一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上市或上櫃公司應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
後相關資料,列為補正書件,並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
第 48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 (請)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
核准後,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及認股
辦法之主要內容。
前項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
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備後公告之。
|
第 49 條 | 上市或上櫃公司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得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
第 50 條 | 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提出
;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其以已發行之股份
履約者,應於次一營業日交付股票;其以發行新股股份履約者,應登載於
股東名簿,並應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前項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原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會之同意函及已執行認股權股款繳納證明文件影本,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
第 51 條 | 前條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於正式交付前,應經簽證機
構依公司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
第 五 章 公開招募
|
第 52 條 |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
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 (附表十九)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
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
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報
生效前,不得為之。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
報書之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
十五條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不適用之。
附表十九
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 (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主旨:茲擬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填
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申報
人,便憑辦理。
┌─────┬───────┬───────┬────────┐
│申報人姓名│ │公開招募有價證│ │
│或名稱 (為│ │券之名稱、種類│ │
│有價證券持│ │及數量 │ │
│有人) │ │ │ │
├─────┼───────┼───────┼────────┤
│預定公開招│ │預 定 承│ │
│募 價 格│ │銷 期 間│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證券承銷商與申請人間無「證券商│
│ │ 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 │三 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
│ │ 定記載之公開招募說明書。 │
│ │四 有價證券所有權之證明。 │
│件│五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未來三年釋股計畫同意函及會計制│
│ │ 度健全意見書影本。 (無則免附) │
├─┴────────────────────────────┤
│ 年 月 日│
│ │
│ 申報人: │
│ 代表人: (簽章) │
│ 統一編號: │
│ 地址: │
│ 電話: │
│ 代理人: │
│ 代表人: (簽章) │
│ 統一編號: │
│ 地址: │
│ 電話: │
└──────────────────────────────┘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
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
下方標明頁數。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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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時,應檢具公開招募說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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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
二 公開招募價格之訂定方式與說明。
三 證券承銷商提出之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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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之股票,其持有人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 其發行公司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二 其發行公司獲利能力未達股票上市標準者。
三 其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或分派前之淨值占資產總額
之比率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 其他本會認為不適宜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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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五十二條規定申報公開招募者,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除已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應委託證券承銷商為之外,應委託證券承銷
商包銷,並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承銷契約中訂明保留承銷
股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但其未來三年之釋股計畫
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出具會計制度健全之意見書者,得免保留
一定比率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
公開招募價格應由證券承銷商說明其價格決定方式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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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 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代理有價證券持有人交付公開招
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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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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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 (請) 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
成冊。
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
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
件,以及補正之次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
前,補正處並應以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發行人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
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 (請) 或補正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
於申報 (請) 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
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
(編:附表二十請參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08.21 (89) 台
財證 (一) 字第 02911 號令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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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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