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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民國 80 年 05 月 07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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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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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適用於公司制之證券
交易所。 |
第 2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
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
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之。 |
第 3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及發展暨管理上
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申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
織系統圖、會計科目及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會計事務處理程
序、財務與出納作業、採購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申報本會備查。
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應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影本及電子計算
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申報本會備查。 |
第 4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於
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 |
第 5 條 |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卅一日辦
理年度決算。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
第 6 條 |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公司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
第 7 條 |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
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應另行編製更正後之財務報告檢送
本會,並重行公告之。 |
第 8 條 |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二 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三 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四 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五 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有負債。
六 資本結構之變動。
七 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八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或轉
讓。
九 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一○ 與關係機構或關係個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一一 重大災害損失。
一二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一三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一四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一五 員工退休辦法及提撥與支付退休金之情形。
一六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一七 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一八 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
明之事項。 |
第 9 條 | 財務報告對於結帳日後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加
註釋:
一 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 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或轉
讓。
四 重大災害損失。
五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六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七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八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九 其他足以影響財務狀況或經營結果或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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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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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 流動資產: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
耗用之資產。
(一) 現金:庫存現金、零用金及週轉金。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
,不得列入此科目。
(二) 銀行存款:定期、活期存款等。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
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三) 短期投資:凡購入有公開市場,隨時可變現且無控制或維持業務關
係為目的之有價證券屬之。
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
,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
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列為長期投資;
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他資產。
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為短期投資之減項。
(四) 應收票據:因主要業務所生之短期應收票據皆屬之。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
別列示。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
帳,並於附註說明涉訟情形。
備抵壞帳–應收票據: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五) 應收帳款:因主要業務所生之債權屬之。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
帳,並於附註說明涉訟情形。
備抵壞帳–應收帳款: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六) 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
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七) 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
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於附註說明涉
訟情形。
備抵壞帳–其他應收款: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八) 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均屬之。
二 基金及長期投資:凡專款提撥及存儲以供未來特定用途及經本會核准
對某事業之投資皆屬之。
(一) 基金: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賠償準備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
金及各種準備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二) 長期投資:經本會核准對某些特定事業之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財產
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長期股資。
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長期股權投資應依左列原則評價:
1 持有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其表決權總數未達被投資公
司全部表決權數之百分之二十而無重大影響力者,除被投資公司
之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按成本
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外,應按成本法評價。但如能證明對被投資公
司有重大影響力者,亦得採用權益法評價。
2 持有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其表決權總數達被投資公司
全部表決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能證明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
影響力外,應採權益法處理;如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具有控制
能力,應編製母子公司合併報表;如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與其
具有控制能力之他公司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之股份表決權合計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亦應編製合併報表。
長期股權投資應於財務報表揭露左列事項:
1 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方法。
2 出售或移轉時之計價方法。
3 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者,其成本、市價、未實現跌價損失及
備抵跌價損失。
4 以權益法評價者:
(1) 成本、市價及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之攤銷年限及計算方法。
(2) 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3) 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其金額重大者。
(4) 被投資公司之期後事項,對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者。
長期債券投資應按取得成本,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
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予註明。
三 固定資產:為業務所必須,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非以出售為目的
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
,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
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承租之資產若屬資本租賃性質者,應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
定資產,按年攤提折舊;其相關之租賃負債,應按全部應付租金 (減
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 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之現值
計算之,並依到期日之遠近劃分為流動負債及長期負債。如現值大於
租賃資產之公平市價時,則以公平市價為準。每期支付之租金,除部
份為負擔之償還外,尚應認列利息費用 (及手續費支出)。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
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
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
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
備,應列為長期負債。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
按期提列折舊。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
系統之方法加以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
列。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左列為
固定資產之主要科目:
(一) 土地;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土地。
(二) 建築物: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建築物。
累計折舊–建築物:為建築物之減項。
(三) 設備:凡購入供營業用之一切生財器具。
資訊設備、運輸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屬之。
累計折舊–設備:為設備之減項。
(四) 預付房地款:凡購買土地及房屋所預付之款項。
(五) 預付設備款:凡購買設備所預付之款項。
(六) 租賃權益改良:在營業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屬之。
累計折舊–租賃權益改良:為租賃權益改良之減項。
(七) 其他固定資產。
累計折舊–其他固定資產:為其他固定資產之減項。
四 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以
上者,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
明。
(一) 營業保證金: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規定提存之營業
保證金。
(二) 存出保證金:其他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三) 遞延借項: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以後分期攤銷之長期預付費用
。
(四) 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五 交割結算借項,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結算互抵之項
目,編表時應以借貸項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
質押情形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並於科目明細表上揭露其明細內
容。
(一) 交割結算基金:凡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管理規則」
規定,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及該基金所衍生之利息收入與相關費
用均應記入此科目。
(二) 交割代價:應收各證券商之交割金額,本科目應每日軋平。 |
第 11 條 |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 流動負債:各項應付款、借款等及其他在經常業務程序中,須於一年
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負債。
(一) 短期借款:包括銀行借款、銀行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應註明借款銀行名稱、利率、到期日及保證情形,如有提
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向股東、員工及附屬事業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二) 應付票據:因主要業務所生之未到期應付票據。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應付銀
行、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作適當之表達。已提供擔保品
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
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三) 應付帳款:因主要業務活動所生之應付款項。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
列示。
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四) 預收款項:預為收納之款項。
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五) 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
捐、應付薪資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
期。每期結算損益,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
流動負債。
(六) 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及長
期借款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
二 長期負債:到期在一年以上之各項債務,包括公司債、長期借款及長
期應付款等。
長期負債將於一年內到期,並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
列為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
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應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
,應註明外幣名稱、金額及外幣兌換率變動時之會計處理方法。
三 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雜項
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
列明。
(一) 賠償準備:本科目為資產類「賠償準備金」之相對科目。
(二) 存入保證金:凡其他存入之各項保證金,如電腦連線保證金、使用
證券資訊保證金等。
(三) 證券商擔保價金:證券商每營業日繳存申請補正提供擔保之保證金
。
(四) 其他負債:凡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負債屬之。
四 交割結算貸項:為證券交易所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結算互抵之項目,編
表時應以借貸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質押情形
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並於科目及明細表上揭露其明細內容。
(一) 存入交割結算基金:為資產類「交割結算基金」之相對科目。
(二) 交割代價:應付各證券商之交割金額,本科目應每日軋平。 |
第 12 條 |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 股本:凡股東投入於公司之資本。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
列明。
有庫藏股票者應列股數,並以其成本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不得列為
投資。
二 資本公積:除股本外,非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股票溢價、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受領贈與、固定資產重估增值
、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所認列之資本公積,及庫藏股票交易產生之
資本公積等,應分別列明。
三 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
價所認列之未實現跌價損失。
四 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依照公司法規定應提撥之法定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
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
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各期結算之盈餘,其分配比率在公司章程內已有規定者,得從其規
定,將資產負債表作分配後之表達,或以附註說明之;未有規定者
,其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紀錄,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
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列明
。
五 累積換算調整數:因外幣交易或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之換算調整
數。 |
第 二 節 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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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 收入類科目:
(一) 經手費收入:證券經紀商每月依客戶委託交易量或證券自營商依自
行買賣成交量按核定之比率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繳交之經手費收入
。
(二) 證券上市費收入:上市公司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規定按實收
資本額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繳交之上市費收入。
(三) 電腦設備使用費收入:證券商使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
電腦設備,依約定繳交之費用收入。
(四) 其他營業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營業收入,如資訊使用
費等收入及手續費收入等。
(五) 營業外收入:凡本期非因營業所獲得之收益皆屬之。包括利息收入
、投資收益、處分固定資產、及處分投資等之收益等。
二 支出類科目:
(一) 營業費用:凡公司所需之一切營業費用均屬之。應視實際需要,分
列明細記載之、例如,薪津、伙食費、文具印刷、郵電費、交際費
、水電費、保險費、稅捐、折舊、攤銷、租金、修繕費、廣告費、
佣金、電腦資訊費、自由捐贈、團體會費、壞帳、賠償費用、職工
福利、旅費、交通費、加班費、什項購置、退休金、員工訓練費、
勞務費用、書報雜誌費、清算交割服務費、什支等等。
(二) 營業外支出:凡非因營業關係所發生之財務支出,處分固定資產損
失、處分短期投資損失、及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等屬之。
三 經常營業損益:前列二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節省數) 與稅後損益。
四 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非常損益,例如重大災害損失,應於經常損益
之後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五 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六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會計期間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
、預計應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附註說明所得稅之估列依據。
七 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均應採用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註明應分
攤 (或節省) 之所得稅,並以淨額列示。
八 損益表底端應加列普通股每股盈餘,並分別按經常營業利益、非常利
益、會計原則變更累積影響數及本期稅後淨利計算。
計算每股盈餘時,應以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為準。如有特別
股股息者,應先自本期稅後淨利中減除,再據以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之
每股盈餘。
九 根據會計所得計算之所得稅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應納所得稅,二者
如有差異,且其差異係因損益承認之時間不同而產生者,應作跨期間
之所得稅分攤。 |
第 三 節 股東權益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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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
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
積換算調整數及庫藏股票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未餘額等
資料。
保留盈餘之內容如左:
一 期初餘額。
二 前期損益調整項目: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
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前期損益調整項目,應採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註明應分攤 (或節
省) 之所得稅,並以淨額列示。
三 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五 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淨額。
六 期末餘額。 |
第 四 節 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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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現金流量表為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特定期間有關現金收支資訊之彙總
報告,其編製規定如左:
一 現金流量表應按現金及約當現金 (以下稱現金) 基礎編製。
二 現金流量表應報導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理財
活動所產之現金流入與流出,其格式應按 (1) 營業活動、 (2) 投
資活動及 (3) 理財活動劃分,並應分別報導此三種活動之淨現金流
量及其合計數。
三 投資及理財活動影響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狀況而不直接影響現金流
量者,應於現金流量表中作補充揭露。投資及理財活動同時影響現金
及非現金項目者,應於現金流量表中列報影響現金之部分,並對交易
之全貌作補充揭露。
四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得以直接法或間接法報導。
以直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時,至少應分別列示下列現金收支
項目:
(一) 經手費之收現。
(二) 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之收現。
(三) 其他營業收入之收現。
(四) 薪資之付現。
(五) 利息費用之付現。
(六) 所得稅費用之付現。
(七) 其他營業費用之付現。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視實際需要,得就前述項目作更詳細之分類。
以間接法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時,應於現金流量表中補充揭露利
息費用及所得稅費用之付現金額。
五 報導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時,應揭露自「本期損益」調整當期不影響
現金之損益項目、與損益有關之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項目之變動金額
、資產處分及債務清償之損益項目,以求算當期由營業產生之淨現金
流入或流出。
採直接法時,該項揭露應以附表為之;採間接法時,該項揭露得直接
列於現金流量表中或以附表表示。
所稱直接法係指直接列出當期營業活動所產生之各項現金流入及現金
流出,即直接將損益表中與營業活動有關之各項目由應計基礎轉換成
現金基礎以求算之;間接法係指從損益表中之「本期損益」調整當期
不影響現金之損益項目、與損益有關之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項目之變
動金額、資產處分及債務清償之損益項目,以求算當期由營業產生之
淨現金流入或流出。 |
第 五 節 財務報表名稱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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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名稱如左:
一 資產負債表。 格式一
二 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 格式二 ~ 一
(二)短期投資明細表。 格式二 ~ 二
(三)應收票據明細表。 格式二 ~ 三
(四)應收帳款明細表。 格式二 ~ 四
(五)預付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 ~ 五
(六)其他應收款明細表。 格式二 ~ 六
(七)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 ~ 七
(八)基金變動明細表。 格式二 ~ 八
(九)長期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 格式二 ~ 九
(一○)長期債券投資變動明細表。 格式二 ~ 十
(一一)其他長期投資變動明細表。 格式二 ~ 十一
(一二)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 格式二 ~ 十二
(一三)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格式二 ~ 十三
(一四)其他資產明細表。 格式二 ~ 十四
(一五)短期借款明細表。 格式二 ~ 十五
(一六)應付票據明細表。 格式二 ~ 十六
(一七)應付帳款明細表。 格式二 ~ 十七
(一八)應收款項明細表。 格式二 ~ 十八
(一九)其他應付款明細表。 格式二 ~ 十九
(二○)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 格式二 ~ 二十
(二一)長期借款明細表。 格式二 ~ 二十一
(二二)股本明細表。 格式二 ~ 二十二
(二三)資本公積變動明細表。 格式二 ~ 二十三
三 損益表。 格式三
四 損益科目明細表。
(一)經手費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 ~ 一
(二)證券上市費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 ~ 二
(三)電腦設備使用費收入明細表。 格式四 ~ 三
(四)營業費用明細表。 格式四 ~ 四
(五)營業外收支明細表。 格式四 ~ 五
五 股東權益變動表。 格式五
六 現金流量表。 格式六
七 交割結算基金明細表。 格式七
八 交割結算基金與各銀行授信額度明細表。 格式八
九 交割結算基金之收支運用法。 格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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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期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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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得僅依照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辦理,並得免編製合併報表。 |
第 三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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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