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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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與上市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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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所稱「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
提供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主動查證之左列事項:
一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
債信情事者。
二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三 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
轉讓之裁定者。
六 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與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
或解除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人企
業者。
七 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或解散者。
八 未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售股東常會者。
九 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更正或更新財務預測,預定營業收入變動幅度超
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業損益、稅前損益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四十
以上者。年度終了後,公開前開發布之財務預測資訊已不適用,其變
動幅度達到前述標準者。
十 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議
有變更者。
十一 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未於每季結
束十日內將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原主辦承銷商應評估之意見輸入
網際網路者。
十二 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
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每筆
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營建業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產,其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十三 上市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者。但因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調整會計原則者及半年度財務
報告因採權益法評價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暨投資損益係依據被投資
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者除外。
十四 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其獲
保險理賠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
十五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向法院提出重
整程序者。
十六 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十七 董事或監察人超過二分之一 (含) 以上受停止行使該公司董事或監
察人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十八 因減資辦理資本變更登記並換發公司執照之情事、其減資對公司財
務報告之影響 (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
之影響) 及預計換股作業計畫,暨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畫執行之
情形者。
十九 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
決議之重大決策。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時,其持有逾百分之八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
被控股公司遇有前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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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各款情事
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 (附表
一) 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
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
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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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第二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經
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查證後,得填具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通知書」 (附表二)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送請上市
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內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
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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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第二條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
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
,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
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上市公司代表於召開記者會時,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
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其應行說明之具
體內容由本公司另訂之。
上市公司應將所敘事件內容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依本公司「對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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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於依本作業程序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
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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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五萬元
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並通知上市公司於通知後次一營業日前辦理
,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
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按日處以違約金,仍
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
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式為全額交割,或停止其買
賣。
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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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就上月份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被
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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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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