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Brokers in Reporting Failed Trades and Defaults by Princip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違約錯帳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79 年 11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壹、證券經紀商委託人違約案件之申報處理作業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
    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及本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貳、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或其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獲兌現者,即為違約
    ,證券經紀商應依左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 輸入時間
      1.委託人未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辦理交割者,證券
        經紀商應於當日下午二時 (星期六為下午一時) 起,將違約資訊
        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六時。
      2.委託人以支票、取款條、劃撥方式支付買進價款辦理交割,屆期
        未獲兌現者,證券經紀商應於當日下午輸入違約資訊,其輸入時
        間比照目前規定;但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銀行作業致逾下午六時
        始行知悉未獲兌現者,亦應即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
        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公司憑核。
      3.證券經紀商依前二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由本公司依其資料
        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二) 輸入資料:
      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違約資訊。
 (三) 電話傳真: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畫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者,除依前項向本公司申報外應即依左列規定,函報本公司憑核。
 (一) 函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份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二) 檢具左列文件影本:
      1.身份證 (正、反面) 。
      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正、反面) 。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5.交割憑單。
      6.交付清單。
三、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時限申報違約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
    三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第 3 條
參、違約處理作業:
一、委託人違約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代辦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
    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
    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因之所生損益並依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規定
    辦理。
二、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經紀
    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全數委託其他
    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自行沖抵。
三、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處理之相關資訊於當日下午六時前
    ,輸入本公司電腦,並通知委託人。
四、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處理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三五條規
    定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
第 4 條
肆、違約通告作業
    本公司接獲證券經紀商之違約申報,即依據其申報內容轉知各證券經
    紀商,各證券經紀商應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發
    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責
    。
第 5 條
伍、違約撤銷作業
一、委託人違約案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即負責查證並檢附
    具體證明文件,函報撤銷違約:
 (一) 因銀行作業疏失致委託人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獲兌現。
 (二) 因證券經紀商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
 (三) 經仲裁判斷,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公文書
      確認委託人並無違約。
 (四) 委託人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交易確認中,因遇兩地假日交錯,電
      信通訊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情況,致延遲履行交割。
 (五) 其他足資證明非可歸責委託人之事由。
二、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違約案件,未就前項撤銷違約事由詳加查證或未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或就其所附文件及所述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難釋
    明非屬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者,本公司不予受理;委託人權益如因
    之受有損失或有其他爭議,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其全責。
三、證券經紀商所報撤銷違約事由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依章程第三十
    八條或營業細則第一四一條規定辦理。
四、證券經紀商誤報委託人違約者,應自行對疏失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
    三個月之處分,並於函報撤銷違約時一併繳回其業務人員登記證;本
    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章程第三十八或營業細則第一四四條規定辦理。
五、委託人違約案件經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並經本公司同意者,即予銷案
    存查;如前報違約事實業經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在案者,本公司即將撤
    銷情形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第 6 條
陸、結案通函作業
    委託人違約案件經本公司轉知證券經紀商後,如滿三年前已結案者,
    證券經紀商應向本公司函報,本公司即依據其函報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
第 7 條
柒、本作業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