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
1
|
壹 證券經紀商委託人違約案件之申報處理作業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
十六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及本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2
|
貳 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
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 電腦傳輸:
(一) 輸入時間:
1 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依
本公司委託之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公
司) 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集保公司電腦,賣出證券違
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買進價金違約
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但於星期一至星
期五因銀行作業致逾下午六時始行知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
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
本公司憑核。
2 證券經紀商依前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
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本公司依其資料於次
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3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
辦理。
(二) 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集保公司,並應即行至集保公司或其各集訊站輸入違約資訊。
二 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除依前項向集保公司申報外,另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之違約情事,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 函報內容:
1 委託人姓名。
2 帳號。
3 身分證統一編號。
4 住址。
5 違約事實。
(二) 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 身分證 (正、反面) 。
2 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正、反面) 。
3 委託書。
4 買賣報告書。
5 交割憑單。
三 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時限申報違約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
百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
3
|
參 違約處理作業:
一 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申報委託人違約時,應即代
辦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違約之次
一營業日開始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因之所生損
益並依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 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經紀
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全數委託其他
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但同一違約申報日之同帳戶、同
種類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之方式處理。
三 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處理之相關資訊於當日下午六時前
,輸入集保公司電腦,並通知委託人。
四 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申報委託人違約後,應依同
條第五項所定時間自本公司市場買回處理,再據以對委託人追償。
五 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
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
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
擇一處理:
(一) 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
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證券經紀
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
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
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六 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處理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
條規定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
4
|
肆 違約通告作業
本公司接獲證券經紀商之違約申報,即依據其申報內容轉知各證券經
紀商,各證券經紀商應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如發
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責
。
|
5
|
伍 違約撤銷作業:
一 委託人違約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即負責查證並檢附
具體證明文件,函報撤銷違約:
(一) 因銀行作業疏失致委託人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能交付。
(二) 因證券經紀商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
(三) 經仲裁判斷、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公文書
確認委託人並無違約。
(四) 委託人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交易確認中,因遇兩地假日交錯,電
信通訊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情況,致延遲履行交割。
(五) 符合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者。
(六) 委託人於事後提出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交割,係因受任
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之證明文件者。
(七) 其他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
二 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違約案件,未就前項撤銷違約事由詳加查證或未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或就其所附文件及所述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難釋
明非屬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者,本公司不予受理;委託人權益如因
之受有損失或有其他爭議,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其全責。
三 證券經紀商所報撤銷違約事由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依章程第三十
八條或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 證券經紀商誤報委託人違約者,應自行對疏失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
三個月之處分,並於函報撤銷違約時一併繳回其業務人員登記證;本
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章程第三十八條或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辦理。
五 委託人違約案件經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並經本公司同意者,即予銷案
存查;如前報違約事實業經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在案者,違約撤銷情形
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由證券經紀商自行收檔查詢及由本公司於次
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
6
|
陸 結案通報作業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已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通報本公司,本公司
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
7
|
柒 本作業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