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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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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證券經紀商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之申報處理作業應依本公司營
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證券經紀商受
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及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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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違約申報作業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
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輸入時間:
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
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但
因銀行作業致逾上午十一時始行知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
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
公司憑核。
2.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者,證券經紀商申
報其遲延交割且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
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3.證券經紀商確認鉅額買賣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依第一目、
第二目規定辦理。
4.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可於次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本公司依
其資料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5.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二)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輸入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違約情事或依本公司
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參與競買之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
,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函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二)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身分證(正、反面)。
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正、反面)。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5.交割憑單。
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
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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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遲延交割申報及撤銷作業:
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依時限完成交割且
證券經紀商未申報違約者,證券經紀商應將遲延交割資料於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輸入本公司電腦。
前項遲延交割之處理,證券經紀商應有詳實之紀錄。
經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或買
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
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紀商
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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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遲延交割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如遇委託人應屆交割日,則應代辦
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如期履行交
割義務時,將證券返還代辦交割時之借券,至代價則抵充代辦交割支
付之價款。
二、證券經紀商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委
託人應於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一併返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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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違約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申報委託人違約時,應即代
辦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價款,至遲應於委託人違約
之次一營業日,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因之所生
損益並依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經紀
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價款全數委託其他
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但同一違約申報日之同帳戶、同
種類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之方式處理。
三、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所受之證券或
價款,處理期間委託人已返還證券經紀商違約債務及費用,得停止反
向處理作業,並退還尚未處理或已反向處理而尚未完成之餘額後,依
第捌條規定辦理。
四、證券經紀商為第二項處理後,應即將處理之相關資訊,至遲於處理次
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輸入本公司電腦,並通知委託人。
五、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申報委託人違約後,應依同
條第六項所定時間自本公司市場買回處理,再據以對委託人追償。
六、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
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
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
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
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證券經紀
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
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
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七、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處理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
條規定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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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違約通告作業:
本公司接獲證券經紀商之違約申報,即依據其申報內容轉知各證券經
紀商,各證券經紀商應依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如發
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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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違約撤銷作業:
一、委託人違約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即負責查證並檢附
具體證明文件,函報撤銷違約:
(一)因銀行作業疏失致委託人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能交付。
(二)因證券經紀商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
(三)經仲裁判斷、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公文書
確認委託人並無違約。
(四)符合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者。
(五)委託人於事後提出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交割,係因受任
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之證明文件者。
(六)其他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
二、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違約案件,未就前項撤銷違約事由詳加查證或未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或就其所附文件及所述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難釋
明非屬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者,本公司不予受理;委託人權益如因
之受有損失或有其他爭議,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其全責。
三、證券經紀商所報撤銷違約事由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依章程第三十
八條或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證券經紀商誤報委託人違約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依章程第三十八條
或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委託人違約案件經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並經本公司同意者,即予銷案
存查;如前報違約事實業經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在案者,違約撤銷情形
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由證券經紀商自行收檔查詢及由本公司於次
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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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結案通報作業: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已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通報本公司,本公司
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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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作業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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