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作業要點(民國 89 年 11 月 04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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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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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為引導小額投資人共同
參與國家建設及活絡債券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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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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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售中央登錄公債,其處理手續除本要點規定者外,悉依有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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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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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中央登錄公債標售日 (以下簡稱標售日) 前八日辦理配售公告,
並於下列期限內協同證券經紀商辦理有關申購、配售及扣款等事項:
一 標售日前六日:申購開始日。參加申購者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
至下午二時 (星期六至下午一時) ,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
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 (撤銷) 委託書,辦理申購或撤銷。
二 標售日前二日: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
三 標售日前一日:申購處理費扣繳日。經紀商與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
購處理費扣繳事宜,並將異動名單通知本公司,經與本公司對帳無誤
後匯入本公司「申購有價證券代收專戶」,本公司將申購總數量通知
郵政儲金匯業局 (以下簡稱郵匯局) ,並與郵匯局確認配售數量。
四 標售日:中央銀行公佈標售結果後,郵匯局應於次日上午十時前通知
本公司該次標售之非競標價格。本公司完成配售作業後,將結果通知
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應將配售到之申購人於清算銀行開立之中央
登錄公債帳號通知本公司。
五 發行日前二日:申購人查詢配售結果暨放棄認購聲明書收件截止日。
六 發行日前一日:認購價款扣繳日。證券經紀商與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
認購價款扣繳事宜,並將異動名單通知本公司,經與本公司對帳無誤
後,匯入本公司「有價證券代收專戶」。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購 (撤銷) 委託書格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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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中央登錄公債申購 (撤銷) 委託書 │申購│ │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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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 │受託買│ │登錄公債帳│ │款項劃撥帳│ │
│ │ │賣帳戶│ │號 (含清算│ │戶銀行別及│ │
│姓 名│ │帳 號│ │銀行別) │ │帳 號│ │
├───┴─┴───┴──┴─────┴──┴─────┴──┤
│ 本人茲委託貴公司代表本人申購 (撤銷) │
│ │
│_________ (公債名稱) 壹個銷售單位 │
│ (本次申購,銷售單位 ┌─┬───────┐│
│ 為面額_______萬元) │委│電話 ││
│ 本人已詳閱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有關 │託├───────┤│
│ 規定及公告,茲願依本次銷售規定,申 │方│當面 ││
│ 請購買上述種類及數量之中央登錄公債 │式├───────┤│
│ ,並承諾同意由本人款項劃撥帳戶扣繳 │ │傳真 ││
│ 認購價款,絕無異議。如有違反相關規 └─┴───────┘│
│ 定,願視同放棄認購,申購處理費卅元 │
│ 不予退還。 │
│ │
│ 此致 │
│___________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 分公司 │
│ │
│經辦員簽章:__________申購人簽章_________ 委託日期:________│
├─┬────────────────────────────┤
│ │一 每一申購人限申購壹個銷售單位。 │
│注│二 重複申購或撤銷申購時,申購處理費卅元不予退還。 │
│ │三 請注意申購期間,提前及逾期均屬無效。 │
│意│四 委託方式應予以標明,如為當面或傳真委託,委託人應親自│
│ │ 簽章。 │
│事│五 經辦員請查核申購人是否已和往來銀行間就申購扣款事宜簽│
│ │ 訂委託契約。 │
│項│六 申購人之通訊地址,以委託證券商之通訊地址為準,如有異│
│ │ 動應辦理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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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可自行以「A4」紙張影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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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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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發行日上午,將完成繳交認購價款申購人之中央登錄公債帳號及
認購數量相關資料,分送各所屬清算銀行,並將轉撥至各清算銀行之認購
數量相關資料送郵匯局。
本公司於發行日與郵匯局約定時間,將該次中央登錄公債配售之認購價款
轉入郵匯局指定銀行帳戶。
郵匯局收到本公司認購價款後,依第一項本公司提供該次認購相關資料,
將中央登錄公債由本公司中央登錄公債帳戶,轉撥至各清算銀行之本公司
中央登錄公債帳戶。
各清算銀行依第一項本公司提供該次認購相關資料,將中央登錄公債由本
公司中央登錄公債帳戶,撥入申購人中央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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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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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應先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登錄公債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
,證券經紀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之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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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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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
中央登錄公債之銷售單位,由本公司於面額一百萬內,以面額十萬元為累
進單位,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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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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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申購處理費為卅元,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證券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
條所訂日期,自申購人銀行帳戶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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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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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
剔除:
一 於所委託申購之證券經紀商未開立證券受託買賣帳戶、登錄公債帳戶
及款項劃撥帳戶者。
二 未與證券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
約者。
三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四 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五 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電話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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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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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人委託申購中央登錄公債業務,應於往來銀行該證券
經紀商之有價證券申購專戶,處理申購人之認購價款匯撥事宜。該專戶之
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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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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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於受託申購後,應將申購委託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本公司將
於配售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及重複申購之資料逐
筆予以剔除。
證券經紀商申請撤銷或變更前項申購申報應透過電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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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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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申購期間,證券經紀商應逐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
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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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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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標售當日依下列方式完成申購配售作業:
一 申購數量未超過銷售數量時,所有合格之申購,均依其申購數量配售
。
二 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各銷售單位依中籤比例,按電腦隨機排列
順序依次配售,如有餘數,則由銷售單位較小者,再依電腦隨機排列
順序依次配售,每筆申購委託以分配一銷售單位為限。
前項作業完成後,即將處理情形回報予證券商,由證券商通知申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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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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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查詢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情形,應經由電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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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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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配售作業完成後,若有下列情事之一,則視同該申購人放棄認購,
證券商應透過電腦連線通知本公司。
一 發現申購人有事後註銷受託買賣帳戶、登錄公債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
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
二 申購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認購價款或繳款不足。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之申購人,原配售數量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認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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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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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有關資料應於配售後保存九十天備查。
惟具爭議性之申購資料,本公司得延長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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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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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應繳納之認購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
認購價款=中央銀行公告之非競標百元價格÷一○○×銷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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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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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要點辦理中央登錄公債之申購配售,不舉辦公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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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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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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