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作業要點(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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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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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為引導小額投資人共同
參與國家建設及活絡債券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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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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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售中央登錄公債,其處理手續除本要點規定者外,悉依有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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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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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財政部公告之預約申購日期於中央登錄公債標售日 (以下簡稱標
售日) 前辦理配售公告,並於下列期限內協同證券經紀商辦理有關申購、
配售及扣款等事項:
一、申購開始日:參加申購者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
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 (撤銷) 委託
書,辦理申購或撤銷。
二、申購截止日: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標售日前一日:申購處理費扣繳日。經紀商與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
購處理費扣繳事宜,並將異動名單通知本公司,經與本公司對帳無誤
後匯入本公司「申購有價證券代收專戶」,本公司將申購總數量通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 ,並與中華郵政確認配
售數量。
四、標售日:中央銀行公布標售結果後,中華郵政應於次日上午十時前通
知本公司該次標售之非競標價格。本公司完成配售作業後,將結果通
知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應將配售到之申購人於清算銀行開立之中
央登錄公債帳號通知本公司。
五、發行日前二日:申購人查詢配售結果暨放棄認購聲明書收件截止日。
六、發行日前一日:認購價款扣繳日。證券經紀商與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
認購價款扣繳事宜,並將異動名單通知本公司,經與本公司對帳無誤
後,匯入本公司「有價證券代收專戶」。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購 (撤銷) 委託書格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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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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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發行日上午,將完成繳交認購價款申購人之中央登錄公債帳號及
認購數量相關資料,分送各所屬清算銀行,並將轉撥至各清算銀行之認購
數量相關資料送中華郵政。
本公司於發行日與中華郵政約定時間,將該次中央登錄公債配售之認購價
款轉入中華郵政指定銀行帳戶。
中華郵政收到本公司認購價款後,依第一項本公司提供該次認購相關資料
,將中央登錄公債由本公司中央登錄公債帳戶,轉撥至各清算銀行之本公
司中央登錄公債帳戶。
各清算銀行依第一項本公司提供該次認購相關資料,將中央登錄公債由本
公司中央登錄公債帳戶,撥入申購人中央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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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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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應先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登錄公債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
,證券經紀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之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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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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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
中央登錄公債之銷售單位,由本公司於面額一百萬內,以面額十萬元為累
進單位,另行公告之;其中交換公債之銷售單位分為十萬元、二十萬元、
三十萬元、四十萬元、五十萬元等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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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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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申購處理費為卅元,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證券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
條所訂日期,自申購人銀行帳戶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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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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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
剔除:
一 於所委託申購之證券經紀商未開立證券受託買賣帳戶、登錄公債帳戶
及款項劃撥帳戶者。
二 未與證券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
約者。
三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四 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五 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電話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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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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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人委託申購中央登錄公債業務,應於往來銀行該證券
經紀商之有價證券申購專戶,處理申購人之認購價款匯撥事宜。該專戶之
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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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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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於受託申購後,應將申購委託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本公司將
於配售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及重複申購之資料逐
筆予以剔除。
證券經紀商申請撤銷或變更前項申購申報應透過電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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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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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申購期間,證券經紀商應逐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
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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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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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標售當日依下列方式完成申購配售作業:
一 申購數量未超過銷售數量時,所有合格之申購,均依其申購數量配售
。
二 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各銷售單位依中籤比例,按電腦隨機排列
順序依次配售,如有餘數,則由銷售單位較小者,再依電腦隨機排列
順序依次配售,每筆申購委託以分配一銷售單位為限。
前項作業完成後,即將處理情形回報予證券商,由證券商通知申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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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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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查詢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情形,應經由電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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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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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配售作業完成後,若有下列情事之一,則視同該申購人放棄認購,
證券商應透過電腦連線通知本公司。
一、發現申購人有事後註銷受託買賣帳戶、登錄公債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
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
二、申購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認購價款或繳款不足。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之申購人,原配售數量由中華郵政認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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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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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有關資料應於配售後保存九十天備查。
惟具爭議性之申購資料,本公司得延長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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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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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應繳納之認購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
認購價款=中央銀行公告之非競標百元價格÷一○○×銷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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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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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要點辦理中央登錄公債之申購配售,不舉辦公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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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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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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